来源:新闻晨报
15年前,李阿姨将物业分配的车位出借给邻居,如今想要回车位却遭对方拒绝。业主之间私下签订的车位转借协议,是否有效?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2年,李阿姨作为上海某小区的首批业主,由物业分配了一个地下固定车位,并一直缴费使用。后来随着私家车普及,小区车位“一位难求”。2009年,小孙购房入住,并于次年同李阿姨私下签订《协议书》,约定李阿姨出借该车位,由小孙代缴停车费,李阿姨可随时要求无条件归还。后小孙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合同,约定小孙拥有该处车位的使用权。时隔多年后,李阿姨重新搬回该小区,要求小孙归还车位被拒绝,经多方沟通无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李阿姨坚持认为,她与小孙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小孙违约“霸占”车位,理应返还。小孙则辩称,自己是合法取得了车位使用权,李阿姨十几年未主张权利,早已失去使用权。
审理期间查明,该小区地下车位产权属开发商,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在原车位使用人主动放弃或房屋出售的情况下,会根据登记排队顺序进行分配,禁止私下转让。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明确,如有原使用人主动放弃或原使用人房屋出售两种情况,均应按照业主登记排队顺序,对车位进行分配。由此,在车位数量尚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孙和李阿姨为约定车位使用事宜签订的《协议书》,构成恶意串通,违反了小区停车管理规则,损害了其余业主的权利,应属无效。
李阿姨基于《协议书》请求返还车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孙基于《协议书》实际使用车位,并在李阿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停车合同》。小孙的行为既有违诚信原则,又规避了停车管理规则,其权利亦不应受到保护。
考虑到系争车位如何使用属于业委会及物业公司的小区管理事务,故应由业委会及物业公司根据相应规则重新进行分配。
由此,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阿姨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阿姨和小孙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 新闻晨报 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万健健 周佳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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