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专利诚信原则被正式纳入法治框架。在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新增第二十条,并且在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新增第十一条,意在解决实践中日益突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滥用问题,从而遏制恶意抢注、虚构发明、讹诈性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完善专利契约制度,有效平衡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诚信原则;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诉讼;滥用权利
引言
长期以来,在政策激励导向下,大量主体并非基于真实技术创新开展研发,而是通过编造技术方案、拼凑现有技术、由计算机随机生成技术方案、规避专利性审查而形成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专利、无意义地拆分专利布局等方式,批量申请专利。其目的主要在于套取政府专利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分、项目申报资质、税收优惠等政策红利。同时,在实践中,部分主体囤积大量低质量、瑕疵专利,通过恶意侵权警告、批量发起恶意诉讼、专利狙击竞争对手等方式,将专利权变成不正当竞争工具,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阻碍技术创新,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将诚信原则纳入法治框架中,校正专利生态环境,推动专利事业从数量规模型转向质量规模型。
一、法律法规
《专利法》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诚信原则在专利领域的特殊含义
有别于《民法典》中关于诚信原则的一般民事性,诚信原则在专利领域具有其特殊体现。具体而言,由于专利领域的特殊性,诚信原则贯穿整个专利申请审查、授权、权利行使、许可交易、无效宣告、诉讼全流程。
1、专利申请审查阶段
首先在初步审查阶段,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审查指南(2023)》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9小节、第二章第8小节、第三章第6.3小节的规定,需要对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具体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1日发布、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的《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中规定了,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专利申请专利行为。
其核心要求就是申请人必须以真实发明创造为基础,如实披露技术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其次,在实体审查中,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以及《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第5小节的规定,不予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中明确指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则不授予专利权。
另外,在复审阶段,按照《审查指南(2023)》第四部分第二章第3.3、4.1小节的规定,虽然审查部门在复审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是如果发现申请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同时,在复审程序中,虽然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但是如果发现申请还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可与对与之相关的理由或证据进行审查。
2、专利行使权力阶段
在权力行使阶段,禁止利用专利恶意诉讼、恶意警告、囤积专利阻碍创新,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这就是专利领域限制专利权滥用的核心条款,用来对抗恶意维权、专利狙击、不合理索赔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0日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了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需要考虑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明知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而取得专利权或者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的;
(二)明知专利权已经确定无效、被生效裁判确认归属于他人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
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正是为了依法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积极回应科技创新的司法新需求,针对当前的专利生态环境调整而得的。
除此以外,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这直接体现了专利许可交易时的诚信原则。
3、无效宣告请求阶段
在专利无效宣告阶段,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而在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由此可见,即使在专利申请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下,如果无效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申请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诚信原则,则依然可以就该理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4、其他专利诉讼阶段
在专利权权属诉讼中,其本质是对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争议,诚信原则是贯穿权属认定、证据采信、行为定性的重要裁判准则。例如,在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员工离职后利用原单位核心技术申请专利,违背了对原单位的忠实与诚信义务,人民法院通常认定为专利归属于原单位;又例如,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未公开的技术方案后申请专利,属于典型的违背诚信原则的剽窃行为。
三、诚信原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及实施案例
(1)专利行使权力阶段及其他专利诉讼阶段案例
<案例1>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等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在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等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为专利号201610396363.0、名称“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未经许可,公开展示、推广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并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和证据保全申请。被诉侵权人某乙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并且反诉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明显存在滥用权利、恶意诉讼的情形。
在浙01知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完全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公开渠道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是,其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演示视频、开发指南、开发者手册、产品使用手册等作为进行侵权比对的依据,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第二,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主张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使其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但索赔金额仅为1500元,明显有违常理,其诉讼目的并非为了制止侵权,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意在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某乙公司施压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选择在某乙公司IPO上市辅导期间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企图通过专利侵权诉讼对某乙公司施加不利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通过诉讼干扰、影响某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滥用权利,构成恶意诉讼。
杭州某日化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在(2026)最高法知民终96号中,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还指出指导性案例278号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泉州日某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裁判要点明确:“明知自己的主张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仍然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他人权益的,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恶意诉讼行为;他人要求恶意诉讼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时,需考虑如下因素:(1)权利人所提诉讼是否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2)权利人是否对此明知,存在主观过错;(3)是否造成他人损害;(4)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依据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了诚信原则是贯穿于包括专利权行使在内的民事活动以及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原则。
<案例2>
东莞市新某公司与东莞展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东莞展某公司是名称为“XXX绕线机”、专利号为ZL202XXX0898.8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东莞展某公司以东莞市新某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是被诉侵权人东莞市新某公司以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在(2023)粤73知民初2088号中,一审法院认定东莞市新某公司不构成侵权。专利权人东莞展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此,被诉侵权人东莞市新某公司认为专利权人东莞展某公司为恶意诉讼,因此,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2025)粤73知民初2706号中,法院认为:第一,专利权人东莞展某公司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获得可能存在侵害其专利权的证据,并向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因此,提起侵权诉讼具有明确的事实基础;第二,虽然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但不可否认,东莞展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东莞市新某公司提交的视频未清楚完整地展示被诉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抗辩理由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能因专利权人在该案对现有技术抗辩提出了异议而当然认定其以追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第三,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当合理的行使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认定东莞展某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正当维权行为,未违反诚信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恶意诉讼中的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在案件正式立案前,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处于有效且稳定的状态,即使在后被诉侵权人东莞市新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依然在权利要求2-5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因此,本案专利权人在起诉时具有事实依据。
✅案例小结
通过案例1与案例2的对比发现,在专利行使权力阶段主张诚信原则时,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主要需要考量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主观恶意又与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主观过错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案例1中,涉案专利权人在完全有能力获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仅仅提供产品的图片等作为事实根据,该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另外,其索赔金额明显有违常理,意图对被诉侵权人施压以谋求不正当利益,同时选择被诉侵权人IPO上市辅导期间提起诉讼并申请调差取证、证据保全,其种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主观恶意,因此构成恶意诉讼。
但是,在案例2中,涉案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期间,提供经公证的证据证明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该行为证明侵权诉讼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同时,涉案专利权人提交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能因为涉案专利权人对在先判决提出异议就认定其追求不当利益。因此,涉案专利权人的诉讼行为属于正当维权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不构成恶意诉讼
(2)无效宣告请求阶段案例
<案例3>
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系统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一案
在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系统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一案中,无锡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专利号201821114751.6、名称“一种全自动软性材料裁切设备用上下裁切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某系统有限公司以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为理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在第583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中,合议组认为:第一,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同;第二,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已经知晓证据中现有技术,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存在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将其申请专利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弄虚作假”、“抄袭现有技术”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基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无效。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同,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新颖性的要求,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合议组强调了,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款聚焦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有别于现有技术,以此激励技术创新,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致力于判断专利申请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不具备新颖性”不能区分是“无意的、偶然相同”还是“有意的、抄袭雷同”,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能表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不仅未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而且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有意的、抄袭雷同”的不诚信行为,因此,本案更适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案例4>
杨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宝鸡石某公司、中国石某公司、宝鸡三某公司二审行政诉讼一案
宝鸡石某公司、中国石某公司、宝鸡三某公司为名称“一种新型结构吊重平衡游梁式抽油机”、专利号202022090147.8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杨某于2023年10月20日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之一为本专利整体结构抄袭,其技术方案是对无效宣告请求人的技术的剽窃,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在第580527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请求日为2023年10月20日,早于2024年1月20日,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审查,而且,根据2023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考虑。
对此,杨某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诉讼。在(2025)京73行初515号行政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依职权审查,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复审和无效案件中基于职权进行审查,但依职权审查的情形仅限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具体情形。本案中,杨某主张本专利系抄袭等理由,均不属于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审查的情形。
杨某不服被诉决定并提起上诉。在(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中,二审法院认为:第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但未明确专利法第二十条亦属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第二,虽然二者均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但范围既有重合部分也有一定区别,能够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所适用的情形仅涉及“申请专利”的相关行为,主要规制的是以弄虚作假手段提出的并非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专利申请行为;第三,本案实质是杨某认为宝鸡石某公司、中国石某公司、宝鸡三某公司将其完成的发明创造据为己有,另行申请本专利权,导致其在后提出的专利申请无法得到授权,其并非主张事实上根本不存在所争议的发明创造;第四,即便无效宣告请求人未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提出相关无效理由,或者提出相关理由的时间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期限,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依职权进行相应的审查。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指出,本专利发生的争议实质上是因专利技术方案的来源等产生的权属以及发明人署名的民事争议,不能简单以专利权人曾有冒名等涉及专利的不诚信行为即宣告专利权无效,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于真正的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无益。
✅ 案例小结
通过案例3与案例4的对比发现,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虽然可以以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但是其仅涉及“申请专利”的申请行为,更准确的说,涉及专利的申请行为是否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例如,在案例3中,合议组依据“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已经知晓证据中现有技术,在申请专利时存在明知其为现有技术却仍将其申请专利的主观故意”,即,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之(二)规定的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抄袭现有技术的情况,因此认定该专利申请行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相反,在案例4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人涉嫌将他人的发明创造据为己有,但是并没有以弄虚作假手段提出不是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的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行为没有违反《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而仅涉及专利权权属的纠纷,因此不能以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为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由此可知,剽窃、抄袭他人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而伪造数据、明知为现有技术依然抄袭现有技术等的弄虚作假的“假专利”的申请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范围。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而言,应在专利全生命周期中恪守诚信原则。第一,在专利申请阶段,应当基于真实技术成果开展专利布局,避免非正常专利申请;第二,在内部研发管理中,规范职务发明认定流程,明确研发人员权属责任,避免造成擅自抢注或权属纠纷;第三,在专利交易、许可、转让过程中,完整披露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性瑕疵等,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杜绝恶意违约和恶意抗辩;第四,在发生侵权纠纷或无效程序时,应当理性维权,不滥用司法程序。
同时在应对和使用诚信原则这一帝王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在专利权行使阶段,应尽可能确保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在合理的范围理性维权,同时,在面对恶意诉讼时,可以积极反诉对方具有主观恶意;第二,在无效宣告请求阶段,首先明确无效宣告理由为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并针对专利申请行为不符合《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举证,主要证明专利为“技术造假”,针对“抄袭他人专利”等专利权权属纠纷另行起诉、维权。
参考文献:
1、《专利审查指南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知识产权出版社、2024年1月第1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4、(2026)最高法知民终96号
5、(2025)粤73知民初2706号
6、第583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
7、(2025)最高法知行终794号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爽 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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