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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据上海闵行区法院,张某(男)与李某(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张某为结婚先后向李某转账30余万元“礼金”。被退回后,李某要求重新转账,并备注自愿赠与,张某照做。收下钱后,李某既不结婚也不退钱,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按照习俗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向被告进行财产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转账时已明确为礼金,后虽经被告退回后修改备注为“自愿赠与”,但该款项性质仍需结合转账背景、款项用途以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综合认定。

法院经查证认为该款项更符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属于彩礼,应根据法律有关彩礼返还的规定予以处理。

最终,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约20万元。

来源:海报新闻、长江云新闻、上海闵行区法院、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