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百度有些变化,变化的不仅让人感到陌生,而且还有些难以适从。比如动不动就说自媒体作者的可信度较差,以及没有官方的认证等以前很少见到的标注。哪怕你就是有实锤铁证,也要给你标注出如此评语。其实我认为这些评语似乎有些别有用心。对于一篇文章是否真实,应当看其的证据是否充实,而不应是先入为主的先给出定论。这对赴京的上访群众来说,很不合时宜,也很不得人心。试问,哪个上访群众手里先有官方对其案情的认证,如果都先有对其反映问题的官方定论,那谁还去赴京上访,如此之是否连国家信访局都应撤销。可见,如此标注是在与实际解决问题不相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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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我所控告的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2004)宝公刑技第49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实属是在挂羊头卖狗肉,因为在该刑事技术鉴定书的标题下,实际上是一份“文证检验鉴定书”。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可以用“文证检验”或“文证审查”直接替代法定的《刑事技术鉴定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二者在法律性质、实施主体和证据效力上存在本质区别。刑事技术鉴定书必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鉴定人,依照严格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对伤情进行检验后出具;定案依据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若仅以“文证审查意见”替代正式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将因缺乏法定形式要件和直接检验过程,导致证据能力不足,无法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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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该份文证检验鉴定书中,还记载了“需检验、复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必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若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附带未决条件(如待复查后确定),则属于“鉴定意见不完整”或“依据不足”。注明“需检验复查”意味着行为尚未终结,结论尚未固定。此类文书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明力,严禁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定案依据。必须待复查完成并形成正式、明确的鉴定意见后,经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审查属实,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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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方说,我所控告的天津高法并非法医的无签名鉴定,不仅遗漏多处重伤,而且也注明了仅是“根据目前情况”,显然不是最终结论,依法也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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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在这两份鉴定书中均记载了还“需检验、复查”和仅是“根据目前情况”,也均分别加盖了公安局和法院的印章,白纸黑字、铁证如山,而且也均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所采信,这本就已是官方的公开认证,不知还要什么官方认证呢?这岂不是在与纠正冤假错案的历史潮流反其道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