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有一个事件引起了自媒体的震动,似乎产生了一种寒蝉放应。这就是刘虎、巫英蛟被刑拘一事。
刘虎曾任广州《新快报》记者,以揭露一些高官或富豪的阴暗面而在业界与社会上有些名气。公开资料显示,刘虎在2013年有过与今类似经历,但那次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
至于巫英蛟,我则首次闻名。
这两个人为什么被刑拘呢?又为什么会引起自媒体的震动呢?
原来,这两人最近联名撰写了一篇文,发表在自媒体平台上,而此文剑指四川省某县委书记。
文章题目如下:
如今,这篇文章已被删除,相关解读的文章涉及具体人和事的,基本上也都被下架了。但是有一些写得巧的,还“活着”。为了不给警方添麻烦,本文不触及核心事件,仅在边缘讨论一点不痛不痒的东西。
刘虎、巫英蛟为什么被刑拘,警方通报中说是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二人如何非法经营不得而知,但所谓诬告陷害,公众普遍认为与他们的那篇文章有关。那么,他们的那篇文章是否涉嫌诬告陷害呢?
由于看不到刘虎、巫英蛟原文,所以不知道其文中具体是怎么表述的,有没有点名道姓,有没有点出具体人和事,也不知道有没有举出确凿证据。不过,仅就文章标题来看,如果他们没有确凿证据,警方的行动可能站得住脚。
一开始,我也以为,写一篇自媒体文章,顶多会惹上民事官司。比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或是侵犯公司名誉权。
而这些情况一般是自诉案件,一般是被责令删文并公开道歉,最坏的结果是赔很多钱。比如特斯拉曾要起诉项立刚,胖东来曾要起诉宋清辉,西贝曾要起诉罗永浩,卢克文、三月云要起诉骂他的人,等等。
但没想到写自媒体文章还能把自己送进去。于是问了一下豆包,豆包说严重的诽谤会构成诽谤罪。何谓严重的诽谤呢?就是指捏造事实且情节严重。豆包提供了相关资料,我看了一下,还真有这么回事。
诽谤罪在刑法中的具体条文是第二百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继续深入了解,我发现,无论刘虎、巫英蛟在文章里怎么说,都可能构成诽谤罪,除非他们有充分的证据。
根据资料解释,如果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足以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就构成诽谤罪。而且不需要指名道姓,只要是针对特定人员,公众能从内容知道是谁,即构成诽谤罪。但如果所说内容有事实依据,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此罪。
现在回过头来看刘虎、巫英蛟二人的文章,从题目上就已经可以看出是在说谁了,其文章内容肯定更容易看出是说谁的——这是具有了特定的指向性。
然后是严重性。文章说的是某县委书记,影响肯定很大,不仅影响其个人,还影响到官方,所以肯定属于情节严重。
当然,最关键之处是,二人所说的内容是否为捏造事实。换句话说,他们是否有铁证能够证明“逼死教授”这回事。
虽然没看到具体文章,但我觉得他们很难证明“逼死教授”之事。
试想,如何证明一个人是被某人逼死的呢?某人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行为,可以叫作“逼”人去死?
试想,说了什么样的话,做了什么样的行为,能让一个人非死不可?而且,这个“非死不可”又是谁的标准?同种情况下,有人能承受住压力,有人承受不住而自杀,这是否可以叫被“逼死”?
总之,我觉得刘虎、巫英蛟二人这次恐怕是在劫难逃。这提醒自媒体人,写文章也好,做视频也好,没有证据千万不能乱说,尤其是在针对特定人的时候,尤其是对方还是个官员。
要一万个小心。想想马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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