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持中国护照旅客假借过境,但实际为逗留澳门而没有前往目的地的情况,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从2014年7月1日起对上述人员过境澳门的出入境管制措施进行调整。

1.首次入境时给予的(逗留许可)由七天缩短至五天;

2.若违反过境规定没有前往目的地且于六十天内第二次入境,所给予之(逗留许可)由两天缩短至一天;

3.若再违反过境规定且与六十天内第三次入境,则予以拒绝入境,并于六十天以后方允许再入境,而所给予之(逗留许可)则按上述规定重新计算。

此外,根据本年6月23日公布之第14/2014行政法规之规定,由2014年7月9日起,对在本澳逾期逗留不超过30日人士所科处之罚款将提升至每天澳门币500元,于一年内再次在本澳逾期逗留,则不適用上述的罚款规定,有关人士将被视为非法移民而被禁止进入本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