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曾经引发争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死者家属林生斌起诉导演刘信达一审获胜,目前刘信达提起了上诉,那么对这个上诉怎么看?林生斌是否有刑事风险?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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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是来自红星新闻报道,2017年6月杭州“保姆纵火事件”造成一位母亲和三个孩子死亡,案发后有声音称“遇难女主人的丈夫林生斌有作案嫌疑”,林生斌当时向媒体称,案发当日凌晨他乘坐飞机从广州飞往杭州,不在案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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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这个导演刘信达就冒充林生斌朋友身份,虚构查询行程积分的情况,向航空公司查询林生斌的出行记录,然后发布到网络上,说是没有查询到林生斌的出行记录,结果被起诉了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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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一开始还以为是媒体写错了,因为一般这种事情大多是诉侵犯名誉权,如果说是隐私,那得是确定是你的隐私,也就是说至少这部分公布的信息确实是林生斌的出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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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红星新闻转述,法院判决写的是“行程信息为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生活活动,能反映原告个人的私人生活轨迹,属于私密信息。”那这个确定是隐私权无疑了。

当然泄露对方行程被认为侵犯隐私倒不奇怪,2017年北京有一个案子,是有一个旅客通过去哪网购买了东航机票,突然收到短信说航班取消,其实这是一个诈骗短信,然后这个旅客就起诉了东航,认为是航空公司泄露了自己的行程信息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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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一审是败诉了,二审打到北京市一中院,法院认为东航和平台有泄露隐私的高度可能,我们专业上叫高度盖然性,认定了侵权并且道歉,但是没有赔偿。所以别说我也起诉航空公司,咱先明确没钱拿,你要就图一乐那随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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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刘信达这个案子,他都不是盖然性,就是他公布的,这就没有争议。

而根据红星的报道,刘信达的抗辩也很有意思,他也没说不是自己公布的,也没说这东西不算隐私,他的抗辩理由有两个:一是他是作协会员有采访权和公共事件知情权;二是30分钟后即设为“仅自己可见”,不存在影响、引流等情况。

这第二个有点好笑,你发30分钟就不算侵权啊?

第一条可能还有点争议,法院的解释是他并未表明其作家身份或出示相关证件,而是通过未经授权获取的原告身份信息,冒用原告朋友身份,虚构查询行程积分的方式,从东方航空公司获悉。该获取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实施正常采访等合法来源,且且远超过公共事件所涉范围。

所以直接被驳了,现在判他道歉和赔偿三万八,里边有三万是维权费用,大概率是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八千倒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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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刘信达提出上诉,他提出了几点:一是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应当首先解决公共利益。个人隐私一旦危害了社会利益,个人隐私就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如果不用真实身份采访就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那么媒体记者为了得到事情的真相,不得不隐瞒真实身份进行暗访都是侵犯个人隐私权了?如果用真实身份去航空公司了解情况,肯定什么也了解不到。

三是要求林生斌出庭,说隐私权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所以双方必须都要到庭接受法庭的质询,才能更好查清事实。

那我说一点意见供参考。

首先,我觉得他这个上诉前景不看好。

现在实际上事实层面没有争议,这些都是他干的他也承认,无非就是定性问题。

第一条他说个人隐私让位公共安全,这个法理没问题,但是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要求别人的人身权让位的,要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一般来说要不基于法律授权,要不基于合意。比如说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获取一个人的个人信息、通话录音甚至跟踪定位,这个都是基于法定授权,而且本身也是要有严格程序的,不是说随便一个民警今天没事儿干,说来给这人上个技术手段吧,那是这民警不想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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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合意的,比如说你进地铁接受管理,这个你的人身权也收到一定约束,甚至如果遇到突发紧急情况,要求你服从地铁人员指引,这个是基于你跟地铁公司达成的合意,你进站购票就表示你同意了相关默示条款。

但是刘先生跟林生斌之间,显然不存在法定权限,他也没有跟对方达成合意,或者说存在所谓默示条款。

当然了,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限制他人人身权,比如正当防卫,但那个要有紧迫性,说你不公布他行程,林生斌这人就脱逃了,这个显然也不存在。事实证明你公布了他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看不出公布他行程有任何紧迫性。

老实说如果你提供给公安机关,可能不影响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你公布到网络上,要真有影响万一对方脱逃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你这不是打草惊蛇么?

所以他这个公共利益抗辩我认为很难成立。

第二他说媒体记者隐蔽采访的问题,正好我在三家报纸工作过十几年,隐蔽采访没有上百次也有了八十次,我可以很坦率说,记者的采访也是要受法律约束的,我们隐蔽采访通常也是要在公共场所或者至少非隐私区域,比如我可以冒充求职者去暗访黑中介,但是我冒充保安进入他人的卧室,这肯定是不行的。现在有些自媒体狗仔,他们曝光也是一些停车场、小区门口。

其次记者隐蔽采访曝光的信息,有很多是非法的情况,比如说对方加工生产劣质猪肉,这个行为本身就非法,法律不可能保护这种行为,但是林生斌坐不坐飞机,这个并不是非法行为,至于他是否说谎都不够成个人信息的违法,否则这人只要违法我们就能公布他身份证么?

而且咱们说句台面下的话,即便有个别的采访可能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记者曝光的时候都是赌对方不敢来找,比如说曝光一个黑作坊,有些地方忘了打码了,但难不成这黑作坊还敢来起诉媒体么?有些狗仔去故意曝光明星,明星如果起诉那不是有热度了么?所以这里边还有诸多算计。

但是我不知道这个案子的算计是什么,林生斌真的敢去起诉你啊。

至于说要求对方出庭,这个就很有意思,我想起来之前弦子诉朱军也非要对方出庭,这个问题说过很多次了,除了离婚案等少数案件,一般对方可以选择不出庭。而且这个事情目前看并不存在事实争议,刘先生也没有提出对事实有疑问,那你要求他出庭是要调查什么呢?我觉得除非林生斌自己心血来潮非要出庭跟你辩论,否则基本不太可能实现。

所以整体上说,我不太看好这个上诉的前景,我觉得有可能这个数额还有的打,比如能不能给少点,但是改变侵权定性难度比较高。

最后有些网友问我是否有希望追究林生斌的刑事责任,我没看出来有这个可能。

首先这个判决只是说他曝光的东航信息,就算是真的,也只能证明林生斌没坐东航,不能证明林生斌没坐飞机。

当然刘先生之前宣称自己是问了所有公司,但这个说法未经证实,而且他自称是向司法机关实名举报了,现在看这个举报并没有产生任何效果。

退一步讲,就算林生斌当天没坐飞机,可能跟他对媒体的说法有出入,但是并不能证明他参与了莫焕晶杀害他妻子女儿的案件。也可能他有其他的理由或者想法这么说的,这个没法倒推到他有刑事犯罪上去。

而且现在不确定林生斌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怎样的。这个问题也说过很多次了,有些人网上说这说那,到公安机关那边是不是这么说的可不一定。

其实我当时就说过,林生斌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非常小,这里边涉及他参与防火杀人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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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当时好多人跑来骂我,还有人说我收了林家的钱了,结果现在事实证明他就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我的判断没问题啊。

虽然我觉得他一些做法并不是很符合我的道德标准,但法律问题不能因为毫无就有所退让,我如果明明看着没有刑事风险,硬要说他能被判刑,这不是骗大家么?那么现在那些当时喊着必须判刑的人,现在又是什么态度呢?

这事儿也好几年了,显然司法机关并没有凭借刘先生提供的信息认定林生斌有刑事犯罪。暂时也看不出来有这个可能。

以上就是我对林生斌起诉刘信达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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