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期在杭州工作、生活,公司未经协商单方决定将员工调至外地工作。员工可以拒绝到岗吗?如果被辞退员工能要求经济补偿吗?日前,“12351”浙江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6日,晓王入职苏州某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先后与公司签订过6次劳动合同,其中第一次劳动合同签约的工作地点是浙江,最后一次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晓王一直担任业务助理后勤岗位,工资4000元/月,奖金600元/月。2023年11月,因总公司要把杭州业务线移到苏州总公司,杭州公司法人口头询问晓王调岗意见。晓王认为跨省到苏州工作难度太大,表示希望能继续在杭州从事这份工作。

2024年1月31日,杭州公司经营场所租约到期。2月4日,公司下发到岗通知书明确了工作岗位、内容、待遇和工作条件,苏州提供免费食宿,每周末提供来往苏州、杭州的车辆接送。公司法人表示,如果晓王改变主意愿意去苏州总部,则可以安排工作;不去苏州工作就只能给2万元“感情费”,没有其他经济补偿或赔偿。晓王不同意调岗,公司遂与晓王在2月21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晓王认为自己是被迫离职,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遂拨打“12351”浙江省总工会服务职工热线进行投诉。工作人员受理后,转派到杭州市上城区总工会办理并由其提供法律援助。晓王到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裁前调解,公司最终答应一次性向晓王支付5.8万元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此案中,该公司因“要把杭州业务线移到苏州总公司,且杭州公司经营场所租约到期”调整员工的岗位,属于跨省调整,给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各方面带来实质性的不利,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非经协商一致,员工有权拒绝。

劳动者不同意公司异地调岗被迫离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若未协商一致,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上述月工资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计算的时候不得扣除奖金,但可以扣除加班工资。

“此案中,该员工如果和用人单位多次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之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员工没有因为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应当根据员工服务的总工作月份数量计算经济补偿金。”朱律师同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公司所谓的“感情费”不属于法定的费用,不能代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浙江工人日报记者沈佳慧)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