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民国时期,都是或明或暗地允许一夫多妻制的。袁世凯政府最初于1912年3月10日颁行的所谓《暂行新刑律》是在原《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内容几无区别,都允许一夫多妻。
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大清律例,一直在1970年代还在我国香港实行。这是因为当年是英国与清政府签订的租借协议,香港的主权仍属于中国,故大清律仍适用于香港。
1914年12月24日,袁世凯政府颁行了《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其中第十二条内容为如下。
第十二条:刑律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一款称妾者,于妾准用之,第二百八十九条称有夫之妇者,于有家长之妾准用之。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称夫之尊亲属者,于妾之家长尊亲属准用之,第五条称妾,子孙之妇及同居之卑幼者,於己之妾、子孙之妾及同居卑幼之妾准用之,第八条称卑幼者於卑幼之妾准用之。
从这一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当时的法律是承认妾的合法性的。袁世凯政府的大理院(相当于最高法院)也曾这样解释妾的身份:“凡以永续同居,为家族一员之意思,与其家长发生夫妇类同之关系者,均可成立。法律不限何种方式。”
所以,在当时的民国初年,男子只要有钱,即可随意纳妾,不受任何限制,以至很多人以蓄妾来炫耀其财富。
当时,胡朴安记载说:“广东多妻制盛行,社会上咸以妻妾之多寡视其人财产之丰啬,故往往有纳妾以为虚撑门面者。闻某富豪家有胡椒树百零八株,每年收入极丰,而竟娶百零八妾。每妾各收一株之利益,以为饮食服饰之费。至于三妻四妾者,在在皆有,盖如此方足以维持其中等人家之体面也。”
胡朴安是近现代著名文字训诂学家、南社诗人,曾与柳亚子、弘一法师等创办过“文美会”。在胡先生的上述文字中,出现了三妻四妾一词。尽管三妻四妾一词,花椒早有耳闻,但具体含义、是不久前才刚弄清楚的。
三妻四妾,一共是几个人呢?一共是7人。三妻指的是一位正妻、两位平妻;四妾指的是三个妻子的贴身丫鬟、加上男人自己的贴身丫鬟。
正妻就不多说了。两个平妻,就是所谓的“偏房”,身份比正妻要低一头。而妾,又称陪房、侧室、妾侍,姨太(民国)等,有时也会称“偏房”,民间一般称之为“小老婆”。
妾多是妻子的丫鬟,地位自然比平妻更低。还有一个词叫做“通房”,是受到男主人宠幸过的丫鬟,但没有明确妻妾的身份。宠幸即为发生男女关系。
还有一种地位比通房更低的丫鬟,是被主人宠幸了、但又没可能提升为“妾”的。这些丫鬟,主人最多只会多给俩零花钱,基本类似于性奴。这样的丫鬟,即使为主人生了孩子,孩子地位也是非常低的,所以,人们才拿“丫头养的”来骂人下贱。
有的男子还会有“外室”。外室,相当于现在的“二奶”,是男人在外面的金屋藏娇。
北洋政权倒台后的1930年12月26日,民国政府发布了相当于婚姻法的《民法·亲属编》,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尽管如此,三星上将杨森、妻妾多达12人,国画大师张大千娶四房姨太,立法院长孙科(孙中山之子)也娶了两个老婆,这又是为何呢?
原来,《民法·亲属编》是有网开一面的,比如其中就有解释说:妾(姨太)都不是妻子,所以纳妾娶姨太都不算是婚姻。既然不算是婚姻,自然就不算违背一夫一妻制。
更有意思的是,虽然《民法·亲属编》不承认纳妾是婚姻,但是却认可妾属于家属,其第1123条第3项规定:“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这样一来,不仅纳妾合法,而且妾在家里的权益也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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