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上升,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等九部门共同签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建立全国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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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A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Q

谁来报告?

(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

3.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4.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6.旅店、宾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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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情形需要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Q

履行报告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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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 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私自传播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 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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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不履行报告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A

  •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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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检君寄语

强制报告是一项法定义务,是一种必须承担的责任。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请不要做一个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发现后第一时间报告,斩断伸向孩子们的“黑手”,一起照亮更多“隐秘的角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