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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海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该文件提出新概念——生产经营性火灾,将极大改变现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布局。

该《暂行办法》明确提出,生产经营性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调查处理,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参与调查。

生产经营性火灾一词在《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出现过。公开资料中,最早出现在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5日《关于同意〈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

从字面上,可将生产经营性火灾理解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由此可知,生产经营性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只参与调查,且不涉及组织和处理两方面工作。

即便如此,对于不属于生产经营性火灾的,也并非完全由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暂行办法》明确:

1.特别重大火灾,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2.重大火灾,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3.其他的火灾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或者牵头组织调查处理。但是,其中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造成3人以上重伤的、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等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按照该暂行办法由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不难看出,今后消防救援机构只能对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变化很明显。

消防改制以来,《消防法》已经两次修订,但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鲜有涉及。沿用了几十年的火灾调查机制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和公众的法治化期盼,备受诟病。上海市抓住了事故调查工作在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用的核心关键,率先吹响了建立新火灾事故调查机制的嘹亮号角。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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