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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4月,甲公司与赵磊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赵磊购买一号房屋,总价542万余元。赵磊支付首付款271万余元,并向银行贷款271万元,甲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房屋交付后,由赵磊的朋友孙志远实际占有使用。2015年2月起,赵磊开始逾期还款,银行遂起诉赵磊及甲公司。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8月,甲公司代赵磊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共计约300万元,履行完毕保证责任。

此后,甲公司起诉请求:

解除与赵磊的购房合同;

赵磊配合办理网签注销;

返还已收购房款(扣除代偿款项后余额);

实际占有人孙志远腾退一号房屋。

赵磊认可违约事实,但称房屋系孙志远借其名义购买,自己仅为名义购房人。孙志远亦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借名购房协议》及付款凭证。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甲公司与赵磊的购房合同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

赵磊配合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甲公司退还赵磊购房款542万余元;

赵磊赔偿甲公司代偿款项及利息共计约330万元;

孙志远于15日内腾退并返还一号房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

购房合同明确约定:若买受人连续3个月未还贷且出卖人代偿,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赵磊长期断供,甲公司已实际代偿,解除权成立。

借名购房协议不产生物权效力

孙志远虽与赵磊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但该协议仅在二人之间产生债权约束力。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孙志远不享有物权,不能对抗开发商基于合同解除主张返还原物。

预查封不影响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

一号房屋虽因赵磊涉刑被轮候查封,但查封对象仅为赵磊对甲公司的债权期待权。合同解除后,该债权消灭,查封应转为对退款的执行,不得阻碍甲公司收回房屋。

房屋应返还给产权人

一号房屋始终登记在甲公司名下,甲公司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合同解除后,占有人孙志远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应予腾退。

四、律师提示(北京房产律师 靳双权团队)

借名买房存在重大风险:一旦名义人断供或涉诉,房屋可能被开发商收回,实际出资人难以保住房产

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代偿后,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可收回尚未过户的房屋。

即使有《借名购房协议》,在未完成过户前,实际出资人仅享有对名义人的债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建议:

避免借他人名义购房,尤其涉及按揭贷款;

若确需借名,应确保名义人信用良好、无债务风险;

尽快办理过户,避免长期处于“债权状态”;

开发商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断供情形下的解除权及追偿机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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