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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赵老先生与妻子周某婚后购买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在赵老先生一人名下。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长子赵某1、次子赵某2、长女赵某3、次女赵某4。

2015年,周某去世,未留遗嘱。2020年8月,赵老先生与次子赵某2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极低价格将房屋过户至赵某2名下。2021年,赵老先生去世。

此后,长子赵某1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案涉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50%份额已成为遗产,应由全体继承人共有;

父亲在未与其他继承人协商、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擅自将整套房屋“卖”给赵某2,侵害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

赵老先生晚年患有脑出血、痴呆、癫痫,签约时可能无民事行为能力。

赵某2辩称:

父母生前多次表示房屋归他所有;

他早在2000年就缴纳了购房款,并长期居住;

过户是父亲真实意愿,且亲自办理。

两位女儿均支持大哥,称父母从未说过把房给赵某2,且父亲病情严重,多次走失,不可能清醒处分房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赵老先生与赵某2于2020年8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房屋恢复为遗产状态,由全体继承人依法继承(继承问题另行解决)。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即发生继承

案涉房屋虽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其50%份额自动成为遗产,由配偶及四名子女共同共有。父亲仅能处分自己的50%,无权单独处置整套房屋。

2. 买卖合同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应属无效

父亲与次子在未析产、未征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完成过户,构成恶意串通,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总则》第154条,合同无效。

3.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不成立

次子主张实为赠与,但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且未提供有效赠与协议。其所提交的“遗嘱”,属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不能证明父亲生前有赠与意思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行为能力问题虽未直接认定,但强化了交易可疑性

尽管法院未明确认定父亲签约时无行为能力,但结合病历中“痴呆、癫痫、多次走失”等记录,进一步佐证该交易缺乏真实意思基础。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精准锁定“夫妻共同财产+未析产”这一致命漏洞:只要母亲去世后未分割遗产,父亲就无权单独处分整套房产;

揭露“买卖”背后的恶意:极低价格、亲属关系、隐瞒其他子女,构成典型恶意串通;

瓦解“赠与”抗辩:明确区分“生前赠与”与“遗嘱”,前者需明示+交付,后者死后生效;

善用“虚假意思表示”规则:名为买卖、实无付款,法院可直接认定无效。

重要提醒:

⚠️ 父母一方去世后,房产不能由在世一方单独处置!

⚠️ “口头承诺”“长期居住”不能替代法定继承程序;

⚠️ 过户≠合法取得!若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法院可撤销。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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