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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传承,本是亲情延续、家业安稳的重要环节。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遗产分配、法定继承等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为引导大家依法处理遗产继承、维护家庭和谐,本院将通过真实案例,以案释法、以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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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彭某乙系彭某甲与前妻的儿子,原告彭某丙系杨某与彭某甲同居期间共同生育的女儿。2023年,彭某甲因病死亡,被告彭某乙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彭某甲生前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缴纳了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彭某甲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核定,彭某甲丧葬补助金为7884元,抚恤金为35478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7883元,最终,彭某甲养老保险终止待遇实际核定金额为56420元,该款项已由被告彭某乙领取。原告彭某丙认为,被告彭某乙领取的上述款项系彭某甲的遗产,其应当依法获得分配而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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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某乙领取的涉案款项共由三部分组成:丧葬补助金7884元、抚恤金35478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15393.02元。7884元的丧葬补助金专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不属于遗产范畴。35478元的抚恤金应属于彭某甲的近亲属共有,确认原、被告对抚恤金的分配比例为55%:45%。就15393.02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该笔款项实际金额为13058元,该笔费用属于遗产范围,而彭某甲生前未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对该笔费用该院亦按照55%:45%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等规定,因被告彭某乙已实际领取涉案金额,故判决其应退还原告彭某丙266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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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丧葬补助金系国家或单位在公民死亡后向其家属发放的、专门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费用,其目的在于补偿家属为处理丧事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实际操办丧事、垫付费用的家属领取并支配。抚恤金是国家或单位在公民死亡后向其家属发放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其发放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目的是安抚和救济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经济困难的家属,应由死者近亲属共同享有分配权,故不属于遗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积累的财产权益的一部分,是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费用应属于遗产。

法官提醒大家,遗产继承,法为先,情为基。处理遗产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逝者遗愿,秉持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态度,切莫因一时利益伤害亲情、激化矛盾,唯有以情相待才能让财产顺利交接,亲情长久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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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网

编辑|李笑阳

一审|向鹏倩

二审|贾发进

三审|葛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