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美国的言论自由从建国起就是全国通用的铁律,联邦、州、地方都不能限制,但真实历史并非如此。
美国建国后一百多年里,言论自由原则主要只约束联邦政府,而不约束各州政府。
真正推动这一局面发生改变的契机,来自一个输掉官司的社会主义者——本杰明·吉特洛。
吉特洛1891年生于纽约,是俄国犹太移民后裔。早年在工厂做工,亲眼目睹底层工人的困苦与社会贫富差距,因而很早投身工人运动和左翼思想活动。
他并非人们想象中的街头暴力鼓动者,而是一位作家、编辑和左翼组织活动人士,长期通过写作、办刊和组织活动传播政治理念,希望通过社会革命改变资本主义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掀起一场席卷全国的“红色恐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激进左翼思想,成为社会舆论高度警惕的对象。
吉特洛因长期公开表达政治观点,也逐渐成为政府重点关注的人物。
美国建国之初,许多人对中央权力极其警惕,担心新建立的联邦政府演变成另一个英国王权。
因此,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就明确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但在当时,这一限制主要针对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州政府。
183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著名的“巴伦诉巴尔的摩案”中正式确认,《权利法案》不能自动适用于各州。
这一制度安排造成一种特殊局面,同样一种言论,联邦政府未必能够处罚,但州政府却可能依据州法进行定罪,而联邦法院往往无权介入。
这种宪法结构持续存在了近一个世纪。
1919年,吉特洛参与发表并散发《左翼宣言》。这份文件公开主张工人阶级革命和社会制度变革,其中包含激进的革命色彩。
吉特洛本人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其主要行为是印刷和传播政治宣言,但纽约州政府认为,这类主张已经构成对公共秩序的威胁。
案件一审时,著名律师克拉伦斯·达罗曾参与辩护。
这位后来因“猴子审判”而名满全美的大律师认为,《左翼宣言》表达的是政治理论与思想主张,而不是现实中的暴力行动计划,州政府不应因思想表达而定罪。
然而,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下,陪审团仍然认定吉特洛有罪。
1920年2月,纽约法院判处吉特洛五至十年监禁。
按照当时纽约州实行的不定期刑制度,法官给出的并非固定刑期,而是一个区间,最少服刑五年后可申请假释,最长则可能达到十年。
但吉特洛没有放弃,他坚持继续上诉,最终一路将案件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
1925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并没有改变,吉特洛依旧被认定有罪。
大法官认为,州政府可以对被认为威胁公共安全的言论进行限制。
然而,真正改变历史的,恰恰出现在这份维持原判的判决书中。
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确指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属于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基本自由,州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南北战争结束后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原本主要用于保障新获得自由的黑人权利。
在此之前,人们通常认为修正案中的“自由”,主要涉及人身和财产权利,而不包括表达自由。
吉特洛案则迈出了重要一步,联系邦最高法院首次明确承认,第一修正案中的核心表达自由,可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适用于州政府。
这成为后来美国法学界所称“合并原则”的重要起点。一场持续数十年的宪政变革,也由此开始。
此后,宗教自由、律师帮助权、禁止非法搜查等一系列公民权利,逐步通过司法判例被适用于各州。
联邦最高法院也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公民宪法权利最终保障者的角色。
同年年底,纽约州长对吉特洛作出赦免决定。算上此前羁押时间,他实际服刑只有两年多。
吉特洛本人并没有因为这场诉讼成为英雄,在很长时间里,他依然被许多人视为危险的激进分子。
但历史有时就是这样充满反讽,推动制度前进的人,未必总是站在聚光灯下的胜利者。
有时恰恰是那些被时代排斥的人,在一次看似失败的抗争中,为后来者打开了一扇门。
吉特洛输掉了自己的案子,却让后来无数美国人拥有了一个更重要的东西,当地方权力试图越界时,他们能够援引宪法,为自己的表达自由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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