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门引发事故
理赔难题怎么解
停车、开门、下车,
这些日常出行的“小动作”看似寻常,
但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交通事故,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开门杀”。
通过真实案例,
带大家厘清责任划分与理赔规则。
案情回顾
2025年11月,庄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内部道路后停车。车辆停稳后,后排乘客赵某未仔细观察周边路况,贸然打开左后侧车门时与钱某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庄某、赵某共同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万余元,据此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庄某、赵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
在本起事故中,对钱某而言,庄某与赵某作为同一辆车内的人员,处于同一时空之下,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庄某在赵某开车门前未尽提醒保障义务,赵某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了本起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乘车人责任应归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一方整体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在法官耐心调解、情理与法理双重疏导下,各方当事人明晰了自身权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钱某各项损失19.47万元,本起事故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开门杀”事故中,常出现保险公司以乘客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由拒赔的现象,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针对这一司法实践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乘车人开门引发事故致人损伤,相关责任归属于机动车一方。受害人可起诉驾驶人、乘车人和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法院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非许可驾驶人为由的拒赔抗辩。这一规定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维权成本,避免了因乘车人赔偿能力不足而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但是,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仍需由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停车开门看似小事,
却暗藏极大安全隐患,
广大驾乘人员务必牢记
“荷式开门法”,
开车门前仔细观察周边路况,
驾驶人规范停放车辆,
全程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乘客切勿贸然开门,
杜绝“开门杀”事故发生,
严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守护自身与他人出行安全。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翟丽丽、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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