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涉及多个社区的群体拆迁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依法开展情况,是判断征收程序合法性的关键标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征收土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等风险进行系统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的法定程序环节。该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部分征收方为加快征地进程,擅自省略该法定步骤,直接推进征地报批及实施工作,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群体拆迁而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依法组织,直接关系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程度。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法律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在申请征收土地之前必须完成的程序性环节,其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在程序要求方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核心要素可以归纳为三个“必须有”:其一,必须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这一规定意味着被征收人群体有权在稳评环节表达意见和诉求,征收部门不得封闭操作、内部决策。其二,必须有正式的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对合法性风险、合理性风险、可行性风险、可控性风险等作出全面评估,并明确风险等级和应对预案。其三,评估结果必须在征地报批之前完成,并与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结合后用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对于群体拆迁项目,征收部门是否依法组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加以审查:是否在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开展稳评的公告或通知;是否组织了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稳评活动;是否形成了书面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否作为征地报批材料的一部分向上级人民政府提交。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向征收部门申请获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核实该程序的履行情况。
2、未依法组织稳评的法律后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缺失则报批程序存在根本性缺陷。若未开展稳评即实施征地,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征收决定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未依法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征收程序重大违法。若征收程序中的违法事项具有不可补正性,且违法征收行为已实质影响被征收人实体权益,被征收人可提出撤销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后将责令行政机关重新履行稳评等法定前置程序。若征收行为已部分实施,撤销征收决定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此时可主张确认征收决定违法,该诉求虽不直接撤销征收行为,但能为后续申请行政赔偿、追究相关责任奠定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人民法院以“未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在类似案件中也指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征收方未履行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作出的省级征地批复缺乏合法程序基础,依法应予撤销。这一裁判规则为七星关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参照。
(二)稳评的法定参与权不可剥夺
稳评过程中,被征收人参与稳评是其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体现,剥夺该权利构成程序违法。征收方未在征收范围内组织开展稳评,未充分听取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诉求,径行申请征地批复,违反征地程序正当性原则,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稳评报告及参与情况记录,也可以就稳评缺失问题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或撤销征地批复。
3、被征收人的判断标准和救济路径
面对群体拆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据以下标准和路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申请信息公开,核实稳评履行情况。被征收人可以向自然资源局或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本批次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参与记录。信息公开是后续救济的事实基础。如果征收部门无法提供稳评报告或稳评报告中未体现被征收人的参与记录,可以作为征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重要证据。
第二,关注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时间与稳评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根据法定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应当在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后。如果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或公告时间早于稳评完成时间,或者方案拟定时间在前、稳评完成在后,即可证明稳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第三,对稳评违法情形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张征收程序违法。在起诉期限方面,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第四,充分利用听证程序表达诉求。被征收人可以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申请听证,在听证会上集中反映对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的异议。
结语:群体拆迁中,政府是否依法组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判断征收行为合法性的核心问题之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前置程序,其开展必须有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实质性参与,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若征收部门未依法组织稳评,或者稳评流于形式、未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将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征收决定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并影响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基础。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稳评程序的完整性不仅是征收合法性的程序保障,更是其话语权的实体体现。在稳评阶段充分表达诉求,将群体拆迁中的合理关切传递至决策层面,有助于避免征收决策与民意脱节所引发的群体性争议。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定权利,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稳评履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对程序违法情形提起复议或诉讼,利用听证程序集中表达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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