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亦有
责编|张晶
正文共2556个字,预计阅读需7分钟▼
路边停车、开门下车,是日常出行中最普通的小动作,却隐藏着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司机疏于提醒、乘客下车前未观察后方路况,骤然开启的车门往往让经过的行人躲闪不及,进而发生碰撞摔倒甚至更严重的事故,这类交通事故也被大家称为“开门杀”。
长期以来,当乘客“开门杀”撞伤行人,责任谁担、保险赔不赔、赔多少,存在争议。不少保险公司以“乘客并非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乘客责任对应的损失,导致受害人陷入漫长的维权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新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明确了“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付标准。
下车开门变“开门杀”
2023年2月,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坐在副驾驶位的杜某未观察车辆后方路况,在驾驶人董某未作安全提醒的情况下,推开车门下车。突然打开的车门,让正常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潘女士避无可避,发生剧烈碰撞。事故造成潘女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安交管部门调查认定,驾驶人董某和乘车人杜某负同等责任,潘女士不承担责任。
事故车辆此前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潘女士与董某、杜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始终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潘女士遂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董某、杜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42万余元。
上海市奉贤区法院法官陆叶青介绍,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拥有量增多,道路“开门杀”事故频发,此类事故绝大多数源于驾驶人、乘车人安全意识薄弱,未养成规范下车的良好习惯,未在开门前有效观察车外情况,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往往后果严重,轻则造成当事人摔伤、重则危及生命安全。
“最典型的侵权形态就是驾驶人和乘车人的行为结合,构成共同过失侵权。”陆叶青解释,“开门杀”案件属于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纠纷。驾驶人对车辆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的选择,具有实际控制力,当到达停车地点停车开门时,驾驶人要尽到及时提醒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驾驶人董某未在乘车人杜某开车门前及时提醒,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也没有做到谨慎注意,二者行为相结合,共同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
司乘为整体,保险全额赔付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按照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定赔付规则,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补充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为乘客的过错“买单”?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仅需赔付驾驶人董某承担的50%事故责任,拒绝承担乘客杜某过错对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乘客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因此对乘车人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有很大意见。”陆叶青告诉记者,这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开门杀”案件存在的争议点。事实上,乘客下车开门造成“开门杀”,行人受伤,谁来赔、赔多少,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知。此前,多地曾出现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乘客过错损失的判决结果。
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作出裁判,厘清“开门杀”的理赔逻辑——驾驶人与乘客同属于机动车一方整体,双方的内部责任划分,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的合法索赔权益,更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虽然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及乘车人的责任予以分别认定,但对于受害人潘女士而言,驾驶人及乘车人均为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是一个整体,他们共同构成了机动车一方的共同侵权。”陆叶青解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潘女士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陆叶青表示,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对驾驶人和乘车人作为机动车整体进行赔偿,这样做有利于伤者得到足额赔偿,合理分担乘客面临的风险,也使受害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更加顺畅。“保险公司也要转变一下理赔思路,不能一味以‘乘车人责任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陆叶青说。
最终,法院结合潘女士提交的损失证据作出判决: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7万余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再赔偿潘女士32万余元。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新规落地,统一裁判尺度
5月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二)》的出台意味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将更为统一。”陆叶青表示,审理规则明确后,将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受害人可优先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具备更强的赔付能力,有助于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救济,使损失得到有效填补。”陆叶青说。
武丹/制图
若不幸遭遇“开门杀”,受害人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陆叶青表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应第一时间报警,由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查明机动车保险情况。同时需及时就医检查,确定因事故受伤的程度,获取并保留完整的病历、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医疗费票据等各类损失材料。主动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停车开门场景中,为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陆叶青提醒,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履行审慎观察义务。如果车辆具备控制车门开关功能,驾驶人应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车门为无法开启状态;停车时应选择对周围车辆及行人影响最小的安全区域停靠,并通过后视镜观察周围情况,确保安全后再解除锁门状态,充分提醒乘客谨慎、缓慢开启车门,共同从源头避免“开门杀”事故的发生。
陆叶青还建议,网约车、出租车最好在车辆内安装车载记录仪,并在驾驶过程中全程开启。“像‘开门杀’这类案件,视频影像能作为第一手证据,更加客观地还原案发时的情况,驾驶人提醒与否、提醒到什么程度都能做到有据可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