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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焦作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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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能否构成立功?

上线毒贩提供与下线毒贩的贩毒联络方式不能构成立功,理由如下:

一、毒品犯罪上、下线的联络方式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内容,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提供的联络方式抓捕其上、下线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自首和立功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联络方式,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据此,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关键是看其提供下线毒犯的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其应当供述的内容范畴。如果属于,即使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下线,也不能认定上线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反之,则可以认定上线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

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对合犯。所谓对合犯,一般认为是指实施行为者双方互为实现特定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或者说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如行贿与受贿、拐卖妇女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出售毒品与购买毒品等。具有对合关系的犯罪,其构成要件相互涵摄对应方的犯罪行为,任何一方在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也必然涉及对应方的犯罪行为,揭发对应方的犯罪行为并未超出其如实供述的范围,因此也就不存在揭发他人犯罪的问题。在售毒者如实供述其非法出售毒品事实时,其供述必然会涉及如何与购毒者联系、接头、交易等内容,以手机为犯罪联络方式的购毒者的手机号码作为其与售毒者的联系方式必然会出现在售毒者的如实供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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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手机为联络方式的贩毒犯罪中、售毒者供述购毒下线的手机号码属于其如实供述非法出售毒品事实的范畴,即使公安机关据此抓获购毒下线,也不能认定售毒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就立功线索来源来说,上线掌握的下线毒贩的手机联系方式是其通过非法贩卖毒品这一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线索来源上具有不正当性,也不宜认定为立功。

二、毒品犯罪分子供述下线毒贩的联络方式,具有构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间。

如上分析,毒品犯罪是一种对合犯,在以手机为联络方式的贩毒犯罪中,售毒者供述购毒下线的手机号码属于其如实供述非法出售毒品事实的范畴,是成立自首的必备条件,如果售毒者满足自首的其他条件,可以认定为自首。公安机关根据自首贩毒者交代的下线毒贩的联络方式抓获下线毒贩的,不能在认定自首之外再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否则属于重复评价。因此,尽管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客观上对抓获下线毒贩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是其行为只具有成立自首而无立功的空间。焦作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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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司法解释中同案犯的理解。

《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自首和立功意见》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同案犯似乎侧重或特指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毒品犯罪中的上、下线被捕后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对方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对方,能否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而构成立功?

依照上述分析及法理判断《自首和立功意见》关于立功认定中的同案犯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还应包括对合犯。也就是说,《自首和立功意见》中的同案犯不是指同一诉讼程序意义上被司法机关共同追诉的人(同案被告人),也不仅指共同犯罪的人,还包括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被共同追诉的人既可能是共同犯罪的人,也可能不是,如毒品犯罪的上、下线。)因此,毒品犯罪中的上、下线虽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其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对方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在事实上密切关联,具有对合性,仍应理解为《自首和立功意见》中的同案犯,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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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对对合犯自首问题的认定,同样应当参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即对合犯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供述互为实施犯罪的对方,才能认定为自首。对《自首和立功意见》中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部分,切不可简单对号入座,机械理解《自首和立功意见》对同案犯与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立功的不同规定,而要理解《自首和立功意见》对这两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规定的原因所在,着重把握被告人交代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是否属于其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范畴,从而准确把握其立功、自首问题。【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焦作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焦作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