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个体商户简某珍承租经营与自行搭建居住二十余年的房屋在2024年12月13日夜间被拆除,让她瞬间失去居所、丢了生计,沦为居无定所的弱势群体。此后,她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确认整体拆除行为违法,二审法院则仅认定自建房部分的拆除行为违法。

长期承租经营,院落内搭建房屋

简某珍自2001年起,租赁某石化荆门分公司位于掇刀区白庙街道的一处80平方米门面房,用于经营和居住。同年,简某珍在该门面房所属院落内自行搭建房屋,两处房屋长期作为其经营与生活的主要场所,总面积实测186平方米。

(居住房屋,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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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当事人提供)

多年来,简某珍依托这两处房屋,先后注册了汽车零配件经营部、餐饮店等多家个体工商户,夫妻二人起早贪黑守着小店,没有稳定社保、没有其他房产,这两间房子就是全家唯一的家、唯一收入来源,是靠小本生意求生的底层小微商户。其与某石化荆门分公司的租赁关系持续多年,最后一次书面合同签订于2023年6月30日,租期至2024年6月30日。

(经营餐厅,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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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餐厅,当事人提供)

租期届满未腾退,房屋纳入危旧房改造

2024年6月30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某石化荆门分公司以房屋建成年代久远、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决定不再对外出租,并多次以张贴书面通知等方式,要求简某珍结清租金、搬离物品、腾退房屋。简某珍并无其他住处,也未收到完整安置与补偿方案,只能继续留在原地生活经营。

2024年10月,门面房被纳入“石化片区危旧房改造”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为街道办事处。同年11月,相关房屋被第三方机构鉴定为D级,鉴定意见显示房屋承重结构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整体处于危险状态,建议停止使用。随后,根据地方政府相关工作文件要求,某石化荆门分公司将门面房及对应土地移交白庙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统一处置滞留租户及房屋拆除相关事宜。

公告、未达成补偿协议与夜间拆除

2024年11月26日,白庙街道办事处在房屋外墙喷涂“拆”字,并张贴正式公告。公告告知该处房屋为D级危房,计划于公告发布一周内对房屋整体拆除,要求房屋内人员在5日内自行搬离并清走室内物品。

简某珍称,未收到正式补偿方案,也未与征收单位达成任何补偿协议,可诉求仍待正式回应。此后简某珍及家人因故闭店半月。2024年12月13日夜间,白庙街道办事处在未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80平方米承租门面房以及简某珍自建房屋实施整体拆除,同时将屋内物品统一转移并妥善保管,事后通知简某珍前往领取物品。深夜突袭式拆除彻底击碎了简某珍一家的生活根基。经营用厨具、餐饮设备、生活家具、多年积攒的私人物品全部被仓促转移,大量财物损毁、遗失,二十余年经营积累的家当损失惨重。

(房屋被拆除,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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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除,当事人提供)

一、二审裁判出现差异,争议焦点逐步厘清

房屋被拆除后,简某珍向荆门市掇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白庙街道办事处2024年12月13日的拆除行为违法。

2025年,荆门市掇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白庙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完成补偿程序、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确认白庙街道办事处2024年12月13日拆除承租门面房及自建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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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当事人提供)

白庙街道办事处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26日,荆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仅确认拆除简某珍自建房的行为违法,驳回其对承租门面房部分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简某珍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已不属于门面房的合法占有人,其与某石化荆门分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自建房部分,简某珍作为实际建造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拆除行为确认违法。

程序争议未解,补偿问题仍悬而未决

目前,行政部门尚未就其自建房、屋内经营设备、装修添附及停业损失等作出明确补偿决定。双方的补偿诉求至今未达成一致。简某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持续多方奔走、寻求合理解决途径。

如今简某珍一家依旧漂泊无定,曾经赖以生存的家与商铺化为废墟,长期无固定居所、无稳定收入,底层小商户的生存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简某珍希望:确认夜间强拆自建房、处置个人财物行为违法并追责;对房屋、经营设备、生活用品、装修及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赔偿;希望职能部门正视小微个体商户合法经营权益,针对此次夜间突击强拆行为作出公开、完整的情况说明,主动回应群众合理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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