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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台警方对涉及出租房屋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了查处。

案例一

近日,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杜某在丰台区玉泉营街道某小区的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民警依法对出租房主杜某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违反《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近日,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刘某将丰台区右安门外某小区住房出租给他人,未按规定执行出租房屋实名制,民警依法对房屋出租人刘某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的人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等信息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四)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民警提示:请出租房主履行法定责任义务,否则将担负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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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台警事,新丰台整理,转载请注来源;文章内容仅为传递信息,文中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目的仅在于为大家的思考和研究提供资料,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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