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工伤认定驳回决定书后,先核对文书载明的驳回理由,若仅因材料不全被驳回,可补充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申请,无需直接走后续救济程序。
  若对驳回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60日内,向该社保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核查原认定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合规,依法作出相应复议决定。
  对复议结果不服,也可不经复议,在收到决定书6个月内直接向属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围绕“三工”核心标准提交证据,由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最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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