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施工的安全底线与责任边界,从来都是牵动人心的民生议题。一场看似普通的屋顶换瓦工程,却因意外坠落事故引发了关于责任划分的激烈争议——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的这起案例,不仅揭开了农村小型施工队资质缺失、安全意识淡薄的现实困境,更让房主选任义务、合伙人风险分担等法律问题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据2026年1月29日的报道称,2024年7月30日,衡阳县村民屈某甲计划更换自家自建房屋顶的瓦片,他选择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这项工程交给了同村的屈某乙。随后,屈某乙召集了屈某丙、屈某丁与屈某戊三人一同参与施工,四人约定工程完工后平分劳动报酬,共同承担施工中的各项事宜。施工于8月2日正式启动,屈某乙等三人率先进场作业,屈某丙则在次日加入。施工过程中,房主屈某甲临时提出了更换房屋桁条和方条的额外要求,施工队也按要求完成了该项工作。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意外在8月5日悄然发生:当天,屈某戊在屋顶铲除瓦面残留的灰渣时,不慎失足坠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屈某甲向死者亲属支付了10万元,屈某乙也垫付了1万元,但双方就剩余赔偿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屈某戊的亲属将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一并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四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这场诉讼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个关键问题上。首先是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房主屈某甲辩称,自己与施工队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屈某戊的死亡发生在换瓦工程完工之后,属于双方约定之外的另行施工,与原工程无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即便相关,农村房屋换瓦无需高空作业资质,自己作为房主也不应担责。被告屈某丁也佐证,屈某戊是在工程完工后打赤脚上屋顶打滑摔伤,与自己毫无关联。其次是屈某戊事发时的状态,四名被告均主张其未穿鞋作业,并提交了屋顶上的拖鞋照片及谈话录音作为证据。最后则是各方责任的划分:房主是否因选任无资质施工队存在过错?合伙人之间是否需要共担风险?
针对这些争议,衡阳县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审理作出了明确认定。关于事故发生时间,法院认为,屈某戊铲除瓦面灰渣的行为虽不影响工程核心质量,但关乎房屋外观整洁,应视为主体工程的附随内容,且该行为与换瓦完工时间间隔极短,属于工程的自然延续,因此认定事故发生于施工过程中,而非被告所称的完工后。对于“打赤脚”的主张,法院指出,被告提交的拖鞋照片无法证实拍摄于事发当时,与案件缺乏直接关联性;谈话录音中关于脚部沾有水泥的表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施工时即便穿鞋也可能出现该情况,不能直接推定屈某戊事发时未穿鞋,故对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在法律关系与责任划分上,法院进一步明确:屈某甲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交由四人完成,四人自行提供工具、技术和劳力,报酬平分且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因此屈某甲与四人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而屈某乙等四人内部则属于合伙合同关系。案涉房屋为两层半结构,高度约八九米,根据相关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的作业属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屈某甲作为定作人,未核实施工人员是否具备高空作业资质,未尽到谨慎选任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屈某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空施工存在危险,却未采取佩戴安全绳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同时,屈某戊是在执行合伙事务时遭受人身损害,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法院酌情判定三人各承担4%的补偿责任。
这起案例在网络上引发了1100条理性评论,网友们围绕农村施工现实、法律认定与责任划分展开了热烈讨论。有网友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提出疑问:“农村搭个瓦要去哪找有资质的人施工?那价格普通人掏得起吗?”这条获得7个点赞的评论,道出了许多人的心声,下方跟帖也认同“农村小型修缮工程找持证人员不现实,资质要求与市场现状存在脱节”。
关于房主责任,网友们观点分歧明显:一方认为“屈某乙包工包料实质上就是承包方,应负全责,屋主作为甲方无责”“房主已经把工程全包出去了,怎么还会有关系?除非房主存在故意指示不当的情况”;另一方则反驳“只要发生死亡事故,房主就有一定监管责任,就像大工地的监理既要管质量也要管安全,房主不能完全置身事外”。还有网友关注到责任比例和程序问题,疑惑“房主20%、死者80%、三个合伙人各4%,加起来超过100%了?法院是怎么核算的?”,也有网友提出“这种安全事故安委没组织事故调查吗?有事故调查报告的话,直接依据报告认定责任不是更清晰?”。此外,还有网友从社会服务层面反思:“就该案而言,社会责任更要跟上,城里可能有持证上岗的施工队或公司接单,但乡下没有这种服务怎么办?总不能让农村房屋修缮一直处于无规可依的状态”。
客观来看,这起案例的判决既坚守了法律原则,也兼顾了农村施工的现实语境。农村自建房修缮中,房主图省事找熟人施工、施工队缺乏资质和安全防护的情况普遍存在,这正是此类事故频发的根源。法院的判决明确了房主的选任义务和施工人员的安全责任,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但也应看到,农村小型施工的资质门槛与市场供给之间的矛盾亟待化解,相关部门可考虑简化农村小型修缮工程的资质要求,或加强对农村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让安全防护意识深入人心。无论是房主还是施工人员,都应摒弃侥幸心理,房主谨慎选任、加强监督,施工人员规范操作、做好防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守护好生命安全底线,让农村建房不再伴随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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