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20年,陈志远因一起借名买房纠纷起诉周明,要求赔偿近1000万元损失。
2021年3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陈志远,判令周明赔偿998万余元。
周明不服,提起上诉。
就在二审审理期间——2021年6月10日,周明与妻子吴婷突然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
“双方名下两套房产、全部存款、车辆等财产,均归吴婷所有。”
其中,位于东城的一号房屋(原登记在周明名下)当天就过户至吴婷名下。
2021年6月24日,二审维持原判。
陈志远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周明名下已无任何财产。
法院于2022年7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陈志远调查后震惊发现:周明是在明知败诉风险极高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将全部资产转移给配偶,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
他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请求:
撤销离婚协议中全部财产分割条款;
将一号房屋重新登记回周明名下;
判令周明、吴婷承担律师费30万元。
周明辩称:“离婚是早就计划好的,房子贷款都是吴婷还的,不是转移财产。”
吴婷也称:“我不知道他有这笔债务,分配公平合理。”
但法院查明:
一号房屋系周明婚前购买,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离婚时未对债务作任何披露;
全部财产“净身出户”式归配偶,周明未保留任何偿债能力。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撤销周明与吴婷《离婚协议》中全部财产分割条款;
✅ 吴婷七日内将一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回周明名下;
✅ 周明、吴婷共同支付陈志远律师费30万元。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债务人在诉讼期间通过离婚无偿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恶意逃债?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债务已具高度确定性。
虽然二审尚未终审,但一审已明确判令周明承担近千万赔偿责任,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债务极可能成立。
第二,财产处分属“无偿转让”。
离婚协议将全部房产、存款、车辆归配偶,周明未获得任何对价,属于《民法典》第538条规定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第三,直接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
执行程序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证明该行为实际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第四,配偶不能以“不知情”免责。
即使吴婷声称不知债务存在,但夫妻共同生活多年,且在诉讼关键期突击离婚、全盘接收财产,难称善意。
法院强调:
“法律不允许债务人通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行逃避债务之实。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交易安全与司法权威。”
因此,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并追回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债权人维权提供了关键启示:
紧盯债务人财产异动。
若对方在诉讼或执行期间突然离婚、赠与、低价转让房产,极可能是恶意转移。
债权人撤销权是利器。
根据《民法典》第538-542条,只要证明“无偿处分+影响债权实现”,即可申请撤销。
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因恶意行为导致债权人额外支出维权成本,法院可判令债务人及协助方共同赔偿。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发现债务人“人间蒸发”或“净身出户”,请立即:
✅ 查询其婚姻、房产变更记录;
✅ 收集离婚协议、过户时间等证据;
✅ 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提起撤销权诉讼。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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