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0年,北京回龙观一套190余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即将交付。
购房人登记为周明。
但事实上,这套一号房屋是由周明的父母、姐姐、姐夫五人共同出资、共同决策购买的。
因只有周明具备北京户口和购房资格,全家签署了一份《家庭内部住房产权分配契约》,明确约定:
父母出资4万元,占8%;
周明象征性出资5万元,占20%;
姐姐姐夫出资1.6万元+承担全部30年房贷,占72%;
五年后,周明将20%份额转让给姐姐姐夫,换取5万元退款及3万元购房补助。
此后,姐姐姐夫如约偿还全部贷款,全家共同居住多年。
2011年,周明病重,又与妻子签署《房屋赠予协议》,称将房屋“赠与”姐姐。
2012年,周明去世。
2013年,周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排除在一场继承调解之外——法院依据一份“口头遗嘱”将房屋判归周母一人,并完成过户。
直到2019年,该调解书被再审撤销,真相浮出水面。
周父随后起诉,主张房屋系周明遗产,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
但姐姐、姐夫及周母坚决反对:
“房子从来就不是周明一个人的!全家签了协议,他只是名义人。”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周母继承(因已登记其名下,便于执行);
✅ 周母在继承范围内,向周父支付24万元,向姐姐姐夫支付563万元;
❌ 驳回周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的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房屋是否属于周明个人遗产?
关键认定包括:
第一,《家庭内部住房产权分配契约》实质是借名买房协议。
虽然未使用“借名”字眼,但内容明确约定了出资比例、还贷责任、产权归属及未来过户安排,符合借名买房法律特征。
第二,该协议合法有效。
房屋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约的“老经适房”,现已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不违反当时强制性规定。
第三,周明无权单独处分房屋。
其后来签署的《赠予协议》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且受赠人明知房屋非周明个人财产,构成“恶意串通”,协议无效。
第四,因限购政策,协议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
各共有人均无北京购房资格,无法完成过户,故法院判令解除协议,房屋作为遗产处理,但增值收益归实际出资人。
最终,法院认定:
“房屋虽登记在周明名下,但真实权利属于全体出资家庭成员。周明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在继承范围内,向实际出资人返还本金及全部增值利益。”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揭示了家庭内部合作购房的关键点:
“家庭协议”可构成有效借名关系。
即使未写“借名”二字,只要明确出资、份额、义务,法院可认定为借名买房。
名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即便登记在其名下,若房屋实为家庭共有,单方赠与或遗嘱处分可能无效。
政策变化导致无法过户,不影响出资人权益。
法院可通过“解除合同+返还增值”方式,保障实际权利人利益。
给客户的建议:
若曾以家庭成员名义购房,请务必:
✅ 保留原始出资凭证;
✅ 签署书面份额协议(即使叫“家庭契约”也可);
✅ 避免名义人单独签署赠与或遗嘱文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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