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16日讯2026年,为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如下:
一、肉及肉制品
东营市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东营市某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猪肉丸产品配料表中标注“调味料”,但未展开标注具体内容物。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4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保健类食品
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驼奶粉作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6年1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老年人讲课,宣称驼奶粉含胰岛素和P450蛋白,能治疗糖尿病,能解毒素,涉嫌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经调查,当事人自2025年12月开始通过赠送礼品、团购优惠活动、组织讲课的方式向中老年人销售初乳配方驼乳粉。当事人现场播放自行制作的关于驼奶的宣传视频,视频内容包括驼奶含有胰岛素治疗糖尿病、可以治病、可以预防治疗糖尿病等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的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是普通食品,无法提供与宣传功效相关的佐证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营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功能虚假广告案
2026年3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东营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线索。经调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某胶原蛋白肽果冻广告,宣传“清肠道排宿便 提高免疫力”等保健功能,该商品为普通食品,且其宣传内容无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网络餐饮
垦利区某网络经营餐饮店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6年3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网络经营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加工间卫生环境差,油污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相关规定,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当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4月,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加工间内仍然存在卫生环境差的情况,未按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河口区某麻辣烫店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案
2026年3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称河口区某麻辣烫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售卖的商品蟹棒,在平台页面显著标注为“蟹肉”,涉嫌存在以其他肉制品冒充“蟹肉”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的蟹棒实际使用原料为仿蟹肉棒(速冻调制食品)。当事人在美团平台未真实公示食品名称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张洁 报道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