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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声音报道

责编 | 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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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粉提问一:

您好。我们小区业委会今年1月初就解聘了原来的物业公司,并终止了合同,还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因为原来的物业公司拒绝撤走等原因,导致新的物业公司从今年6月25日才接手。

现在原来的物业公司起诉我们小区业主,说要我们支付今年1月到6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说这个期间一直是他们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以我们业主应该付钱。但是,我们的合同今年1月初就终止了,是原来的物业公司不肯撤走,才拖到6月的,我们是否可以拒绝支付这期间的物业费?

律师解答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就您所述的情况而言,您作为业主,有权拒绝向原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我今年3月9号报名考驾照,报名是直接把钱交给教练的,没有把钱交给驾校,也没有跟驾校签合同。钱交给教练以后,没有给过我发票和收据,但是我也跟着教练学车,7月3号还去学车了,结果7月4号教练就把我们学车的钱拿走跑了,像我这样的学员有35个,后来联系驾校,驾校说根本不知道有这些学员,还说教练根本就没有帮我们报名,更没有把我们缴的学费支付到驾校。我们报警了,像这种情况我除了报警还有没有别的法律途径可以解决?

现在是教练已经被警察抓到了,涉嫌诈骗罪,但是他没有钱退给我们,像这种情况驾校是不是有责任?

律师解答二:

就您的遭遇而言,您在向该教练支付培训费之后,并没有与驾校签订合同,亦未索要加盖驾校印章的收据或者发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鉴于您与驾校未有签订过合同,而您也未收到过由驾校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虽然您称在该驾校学车,但是收款人实为教练,且您无法提供有效的驾校对于该教练收款行为知情或该教练能够代表驾校招生与收款的证据,因此较难主张驾校的法律责任。

另,鉴于该教练已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赃款则应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在成功追缴后返还给您。

此外,提醒您及各位市民,参加驾校培训,一定要将培训费交到驾校的财务部门,并索要正规发票,千万不要图方便而将钱直接交给教练,也不要听信网上的一些低价招生信息,以免上当。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金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