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搞事情”的小编又跟大家见面了。
这期我们来聊一下,一家企业因为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而且没有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检测工作,而被罚10万元的案例。
今年3月23日,珠海市安监局执法人员对珠海某公司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该公司无法提供正在打磨车间从事清洗吹水和喷砂作业的陈某、张某、闵某、林某等4名操作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显示,该打磨车间清洗吹水和喷砂工位作业岗位的噪声危害超出噪声职业危害接触限值。
(图片摘自网络)
什么是噪声职业危害接触限值?
据了解,是指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限值为85分贝;每天工作时间不等于8小时,需计算8小时等效声级,限值为85分贝;每周工作不是5天,需计算40小时等效声级,限值为85分贝。噪声超过80分贝的工作岗位,就被认定为噪声职业病危害岗位,企业要组织从事该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上填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接害人数与企业实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不相符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超出有效期的问题。
据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检测等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同于普通体检,是一种针对该岗位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而进行的特殊的体检。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主要作用是:
第一,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为体检者提供了接触有害因素前的健康状况资料,作为以后动态观察之用,也可供用人单位制订车间卫生标准及诊断职业病时参考,尤其是对非特异性的或影响因素较多的指标,例如接触苯后发现血白细胞减少,而原有结核病史,曾服用异烟肼治疗、贫血患者如果之前营养条件较差等就可能发生血白细胞减少,如果无就业前体检,则无法作鉴别诊断。
第二,检出就业禁忌症,可避免原有疾病在接触有害因素后进一步加重,而慢性病患者易得某些职业病,是一级预防工作的一部分。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均规定有职业禁忌症,例如《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中的职业禁忌症为明显的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和明显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第三,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可检出易感个体,使之避免或减少接触量,防止在职业危害因素对一般人有害作用浓度(强度)以下发生职业病,例如有遗传因素,镰状细胞性贫血对低大气压易感,G6PD(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者,苯或芳香胺易使之患溶血。所以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我国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该企业犯的错误就是“打擦边球”。差不多到了检测报告有效期才来委托技术服务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与检测。
例如:企业2016年3月检查过一次并出报告之后,按规定是要2017年3月就要拿到新的检查报告,但该企业直到2017年3月开始着手进行委托检查工作,这样就会出现一个“真空期”。
三、不如实申报接害人数
我国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和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在进行变更申报。
处罚
7月13日,市安监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决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再提醒一句:对于不按规定组织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企业,大家是可以向安监部门举报的。“珠海安监”微信号的菜单栏里,设有投诉举报的栏目。
来源:南方日报
南都编辑陈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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