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
“加班”是很多人都遇到过的事。
可是,太爱工作,反而会丢了工作……
西班牙一名男子每天都会提前两小时上班,
结果违反劳动合同,擅自加班,被公司开除。
西班牙加泰罗尼亚东北部首府巴塞罗那,吉恩已经作为廉价连锁超市Lidl的一家分店经理,为公司卖命12年。
公司所规定的上班时间是7点,但他每天都会提早2个小时,凌晨5点就提早来到公司进行准备。
他会花几个小时整理货架,检查订单和价格,为超市开业做好一切准备,等待其他员工的到来。是一位非常认真负责的经理。
但西班牙媒体报道,
他被超市老板解雇,
因为他擅自加班。
超市老板在查看超市监控的时候,发现了每天都会独自加班的吉恩,他没有感动得给吉恩颁发“年度之星”奖章,反而对此非常不满,要求将吉恩解雇。
在吉恩的解雇信中,Lidl超市表示,吉恩违反了一项禁止无偿加班的规定,规定要求“每分钟工作都是有偿的,只要员工在工作,公司就必须打卡付薪”。而吉恩却在公司没有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加班,没有收加班费。
因为工作太辛苦而被解雇?这简直荒谬!吉恩对此非常不满,将老板告上法庭。
吉恩的律师胡安·格拉(Juan Guerra)表示,他的客户(吉恩)只能工作更长的时间,因为他承受着重组计划中销售和绩效目标的压力。
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但网友已经炸开锅了:
毕竟国情可能不一样,在咱们中国,加班又是什么样的情况呢?
自愿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需认定“加班事实”
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应把握以下几点:
(1)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在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2)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因此,员工自愿加班的话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如果认为自己的工作需要加班,可以要求单位来进行安排。这样才可以依法得到加班工资,才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不管加不加班,明天就是双休了!赶紧放松一下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