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播电视台记者 李永杰 通讯员 东成

近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因为更改房屋入户门开启方向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呢?

2016年8月,万先生购买了位于硚口区某小区的一套住房。2017年12月,万先生收房后,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委托装修公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同时根据自己前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委托装修公司在物业公司办理了装修手续,签订相关文件,包括按照规定要求交纳装修押金、提交装修图纸、签署装修管理协议和承诺书等。在这些文件中,不仅在装修公司提交的装修图纸中明确提出装修期间不会改动房屋的门窗,而且也承诺会按照图纸施工、遵守装修管理协议的要求。之后,装修工人领取了《装修施工许可证》并开始实施装修施工。

今年3月,万先生要求装修公司将自家的房门开合方向由内开门更换为外开门,结果在换门之后,被物业公司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物业公司表示,早在今年元月份,物业公司就在小区张贴了《装修明禁公示》,其中再次强调了住户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可是,万先生和装修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更换了开门方向。物业公司要求装修公司停工整顿,并要求万先生将入户门恢复原样,改回内开门。但是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万先生拒绝再次改门,物业公司则拒绝装修公司进场,于是,万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了硚口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开庭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

在此期间,承办法官给当事人双方做了多次调解工作,物业公司在坚持要求万先生将入户门恢复原样的条件下,作出让步,包括由物业公司出面帮万先生找回原装门,并安排工人免费替其安装。但是,万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更改入户门方向的做法没有错,要求法院给个说法。法官为了妥善处理好此案,不仅前往小区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还专门走访了房管、规划和设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了解相关设计规范和部门规章。

那么,此案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10月22日上午,硚口法院在该院第20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万先生从开发商手中购买争议房屋后,与开发商以招投标形式确定的物业公司(即本案被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物业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遵守购房合同中关于装修部分的约定。在本案中,原告所购房屋虽然位于走廊尽头,通行人员少,其将入户门改成外开门,或许是出于火灾逃生方便,或许是为了提高室内面积的利用率,抑或是基于其他方面考虑。但其没有考虑该楼不同与一般住宅楼的特殊情况:一般住宅楼每单元每层楼2-6户,人员相对固定,光线相对较好,而该楼层共14户,每户面积较小、人员流动性大,该房屋外开门一旦开启即可能撞到站在窗户边人员。原告作为业主有权利用走廊尽头的窗户,但其利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及合法进入该楼层的其他任何人员的人身、财产权利。原告擅自将入户门改成外开门,存在上述隐患。原告擅自将入户门由内开门改成外开门,违反双方房屋装修管理协议中的约定,被告在第一时间制止,是为了防范住宅装修装饰违规操作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目的在于监督、规范装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万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法官表示,在平时的装修过程中,像这种因为改变入户门开启方向而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法官也希望通过此案,给正处于装修中的业主提个醒,自己的房屋在装修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不可为所欲为,只顾及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了周边邻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