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更正一下,并不是大部分的衙役都愿意干这种押送罪犯到流放之地的活,接这种任务的衙役一般都是混的比较寒酸的人,就拿清朝衙役一年的工资来说,基本上都在3两到10两之间,相当于人民币300元以内(清朝以前价值更高一些),这样算来衙役一年收入就是900到3000之间,而且那个年代基本上每家都有好几个孩子,这么微薄的薪水,难以养活一个大家庭。

有灰色收入的衙役不愿意去押送犯人

如果这些衙役身处之地颇为富裕,那自然也有一些其他额外收入,日子过得自然也就滋润一些,这些人不会看得上押送罪犯这种活。只有那种在穷乡僻壤里当差,日子过得苦不堪言的衙役抢着去押送罪犯,毕竟这样也算是一笔比较可观的收入来源。

而且还有一点,衙役的地位不高,那些高门大户不会纡尊降贵去结交这些人,这些人要贿赂也只会选择县令等官员。

流放这种罪责最早起源于秦汉时期,到了宋朝就成了一种充实边境地区人口的解决方法,明清之后也一样是如此,这里面根据罪责有流放一千里至四千里不等。

要是去的地方不是很远,路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危险的话,这种任务还是有大把衙役去接的,毕竟大部分的衙役日子都不好过,这种较为轻松,还能拿国家一笔补贴的活,还是比较不错的。

最好是碰上家境殷实的人家犯了事,然后被判刑发配,这种人家肯定会提前备好一笔丰厚的钱财,以买通押送的衙役,希望路上的日子能过得舒坦些,但是这种事情很少会有发生。

要知道自唐朝开始,就有花钱赎罪的传统,而且唐朝律法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到了清朝也就更盛行了,什么都可以用钱来买,清朝后期都开始公开卖官,那就更不用说是花钱减轻罪责这种小事情了,只有那种家境贫寒的人,才会受这种罪,遇到这种罪犯,衙役们自然也避之不及。

押送路上也存在着风险,路途艰辛

还有一种就是大臣触怒了天子,然后被下旨流放,这种人衙役是不敢得罪的,但一般来说,这些被发配的官员手上也都有些钱财,会懂得施舍些财物给这些社会底层人物的,这种人衙役也是很愿意押送的。

而且押送的路上也不会是很太平,古代的交通不发达,押送罪犯也只能靠着两条腿走路,并且还有明文规定,要求一天必须走五十里,这就导致在押送的途中,很可能会风餐露宿,遇到山林,还要小心各种毒虫猛兽,日子自然不好过。

总得来说,只要在当地过得下去,能够从各种渠道得到资金来源,这些衙役基本上不会选这种苦差,毕竟这一路上总会伴随着各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