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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个鸭子"不良影响案二审判决书

,请看判决;

附再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最高法行再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

(一)诉争商标具有低俗暗示意义。

“叫个鸭子”的特殊构词方式,容易使社会公众将“鸭子”理解为“提供色情服务的男性”。尽管商标中尚有鸭子图形,但其并不能冲淡或者抵消上述低俗暗示。

(二)诉争商标指定服务项目的删减,并不影响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判断。

诉争商标的低俗联想取决于特定词方式所产生的语境,而并不依赖于其指定服务项目。

在现有服务项目上,相关公众仍能普遍认知其低俗暗示。考虑到商标除了承载企业商誉外,还负载一定的价值宣扬和文化传播功能。

文化格调不高和价值追求低俗的标志用做商标,容易对社会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对有悖公序良俗的标志应采取审慎态度。

被申请人味美曲香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并不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

所谓非主流文化中存在“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通常只称呼为“鸭”而非“鸭子”。

本案诉争商标是用于餐饮行业,以烤鸭为主,做线上服务

,且诉争商标中加入汉字“鸭子”及鸭子图形,其含义是“线上订餐、预订”。味美曲香公司在原审诉讼中提交证据显示,该诉争商标在线上销售外卖情况,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并未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能,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禁止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决定,违反审查标准一致性、执法统一的公平原则,

已有大量有关“鸭子”的商标注册,用于饭店、餐馆、餐厅、酒吧服务等等,另案生效判决也予以确认。故请求依法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再审诉讼请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

亦认为诉争商标为“叫个鸭子及图”,用作商标

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亦作出被诉决定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

,“鸭子”的通常含义指一种家禽,

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义。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尤其是诉争商标文字又由谓语动词组成“叫个鸭子”短语,

会进一步强化相关公众对第二种含义的认知和联想,易造成不良影响

。遂判决:驳回味美曲香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味美曲香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由文字“叫个鸭子”、鸭子卡通图形和图案背景共同构成。“鸭子”的通常含义是指一种家禽,

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并不能从“叫个鸭子”的文字中解读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义。一

审法院认为“叫个鸭子”格调不高,并不能等同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故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产生不良影响。

饭店;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

本院再审认为:

其中的动词“叫”和量词“个”均不与“鸭子”的通常含义即“家禽”相匹配,易使人产生其他含义的联想。

虽然申请商标标志中还有卡通鸭子的图形,但文字部分仍系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该标识

显然格调不高

,与我国公序良俗不相合,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识。

更何况,诉争商标尚未获准注册,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从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对诉争商标进行严格审查并无不当。

而且,味美曲香公司除申请诉争商标外,

还申请“招只鸡来”等商标,亦可印证其注册低俗商标、追求异类的主观意图。

此外,商标注册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另案商标的注册并不能得出本案商标亦应予以注册的结论,故味美曲香公司主张另案注册商标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本案。

驳回北京味美曲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