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晚上,上海普陀警方发布了一份通报,证实了网传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性侵女童一事。

这场犯罪发生在4天之前,地点为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受侵害的女童年仅9岁。

当天,一名49岁的女子周某某以带孩子去迪士尼玩为借口,将受害女童从母亲身边带走,送到了魔鬼身旁。

除了受害女童之外,当天还有一位12岁的女童也被带入了酒店。

受害女童的母亲报警称,女儿在酒店房间内遭到一男子猥亵。经过验伤,受害女童阴道疑为手指造成的撕裂伤,构成轻伤。

随后,王振华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带着伪善面具的罪恶

涉嫌性侵的王振华,对外披着一张“慈善”的羊皮。

2013年,新城控股发起名为“七色光计划”的公益活动,支持教育平权、儿童健康等公益事业。

按照新城控股宣传通稿,“王伯伯”发起的“七色光计划”希望用“七色光”照亮学生的未来,“用温暖照亮童年”同时“让幸福变得简单”。

王振华曾这样对媒体说:“新城希望所从事的公益活动不只是停留在捐款或者赞助,还应是授人以渔。”在媒体面前,“王伯伯”是一位有社会责任感的慈善家。

只是这一次,慈善家“王伯伯”带来的不是光明,而是罪恶的阴影。

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调查。初步来看,如果侵害事实成立,王振华面临的结果可能有两个:

1.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显然,王振华符合从重处罚标准。

2.以强奸罪论处。

鉴于受害女童为14周岁以下的幼女,且已造成身体损伤,犯罪情节恶劣,因此,即使未直接发生生殖器接触,王振华也很可能会被判处强奸罪。

像这样的性侵女童案件,在我国并不少见。

2015年,以公益自我标榜的“百色助学网”的创始人王杰,被证实性侵多名女童。他打着“公益助学”的幌子,不仅截留捐款个人敛财,而且想拿到助学款的女生,还必须陪王杰“睡觉”。

他将侵害女童做成了一门生意,以此换取“感恩费”。

当暗访的记者伪装成“老总”与王杰见面时,王杰不仅在酒席上当众播放他与多位女学生的性爱视频,还表示“今晚来吃饭的女孩儿,我差不多全部睡过了,有的从12岁睡到现在。”

2016年,王杰因强奸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除此之外,还有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安徽潜山校长性侵犯幼女案……

但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对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行为,在刑法中通过专章或专门的总括性罪名进行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儿童性侵害立法进行特殊保护,而是与强奸罪等罪合并论述,作为“从重处理”的情节。

比如在《刑法》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属于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此外,对性犯罪者进行密切追踪(如佩戴电子脚铐)等措施,在我国尚未提上日程,而儿童性侵的前科犯,恰恰累犯概率极高。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赵俊甫回忆,有一被告人曾先后6次猥亵女童,先后被判实刑或劳教,但每次出狱后不久,又重操旧业。

关于我国对儿童性侵犯的打击上,无论从立法还是执行,都有更多的讨论与进步空间。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儿童性侵案件的法律法规,也可供参考。

在美国,性侵儿童是一生的污点

性侵儿童者在美国没有隐私可言,他们将终身背负耻辱,永远没有权利与自己的过去一笔勾销。

无论他们迁往何处,都必须在当地社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还会将上述信息向社区公布,并放上互联网,提醒大家警觉提防。

这些规定来自“梅根法案”。

1994年7月,美国新泽西州一名年仅7岁的小女孩梅根·坎卡遭到被邻居诱骗入家中性侵并杀害。嫌犯被逮捕后人们才发现,他有两次儿童性侵前科。但是无论是梅根的父母,还是社区的其他居民,都对此一无所知。

这起案件在美国掀起了一阵风暴,不仅推动了新泽西州的相关立法,最终还促使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字颁布了“梅根法案”。

该法规定美国各州必须建立性罪犯和骚扰儿童罪犯的档案,并规定各州必须知会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区,将有性侵儿童前科者的个人资料公开在互联网上,供民众查询及事先采取保护措施。即使罪犯出狱,也要定期向警方登记,以便掌握其行踪。

尽管该法案一直有“侵犯人权”的反对意见,但依旧得到了广泛的推行。

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便捷地查询到自己的社区附近是否有曾经的性侵犯居住,公开信息包括他们的照片、住址、工作地点、身高、体重、犯罪记录……详尽之极。这些信息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查询,无需注册,只要输入邮编,或者非私人的简单信息即可。

除了严密监控之外,美国对儿童性侵者祭出的另一个法宝是重刑。

2005年2月,佛罗里达州的一个9岁女童杰西卡 ·伦斯福特在家中失踪。19天后警方发现,罪犯就在同一个街区,而且,他有性侵儿童的前科。

根据前述的“梅根法案”,罪犯约翰·库伊应该定时向警方登记,但他搬到该街区后,一直未向警方登记。

民意再次沸腾。3个月后,佛罗里达州通过了“杰西卡法案”,规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刑期一律25年起,最高死刑。自首无法减刑、不得假释、不得担保,出狱后终生佩戴GPS监控装置,每6个月回警局报告一次,禁止接近学校区域。

除了对已经发生的性侵案从严处理外,美国应对儿童性侵的另一个举措是严厉打击儿童色情。

未成年人性侵案的犯罪者,高度集中于恋童癖群体,所以,严厉打击儿童色情,可以有效识别潜在的犯罪者,扼杀犯罪种子。

美国对儿童色情的态度非常严苛,连观看视频都不允许。2017年10月,一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被捕并判处10年监禁,原因是警察在他电脑中发现了儿童色情视频,视频中的孩子年龄只有6岁或8岁。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

2006年3月,美国弗吉尼亚州一名男子因利用州政府办事处的电脑下载20张日本儿童色情漫画,被判坐牢20年;

2007年2月,在美国儿童色情犯罪惩罚力度最大的亚利桑那州,一名教师因为其计算机中存有20张儿童色情图片而被判入狱200年;

2007年8月,弗吉尼亚州一名男子因为利用P2P软件交换了三段描绘儿童从事色情活动的录像,被判监禁87个月并处罚金1.5万美元。

在韩国,化学阉割合法


2008年12月,一个女孩的春天谢幕了。这个活泼可爱的女孩叫素媛,只有8岁。

“能让叔叔撑你的伞吗?”上学路上的下雨天,一个酒气冲天的男子拦住素媛的去路。

人们都无法忘记电影《素媛》的这个镜头。

善良的素媛,不忍陌生叔叔被雨淋湿,但她没想到,这份善意,将自己推向了恶魔之手...

醉汉把素媛拖至废弃工厂卫生间,对她进行了酷刑般的性侵。

“她的鼻梁断了,牙齿也在晃。脸上有两处撕咬痕迹,其中一处肉快掉下来”亲历案件的刑警至今无法忘记素媛那张脸。

极其残忍的施暴手段,导致素媛终身残疾,此后只能外挂便袋为生。

她甚至无法直面自己的父亲,还要被迫面对社会的流言蜚语。

这部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电影《素媛》,曾惊动世界。

但这一切的罪魁祸首,赵斗顺,狡辩“自己喝醉酒无法控制行为”,最终只判了12年。

然而12年的刑罚仍没有让他悔过。

出狱前,赵斗顺做了一次心理测试,结果显示:他属于“再犯危险群体”。

如果一个恶魔,重返人间,会怎么样?

还记得电影里,面对着素媛爸爸爆怒后通红的双眼,他一脸冷漠地说:

“你以为我能在这待多久?总有一天我会出去的。”

最可悲的是,尽管韩国也有有高达61.5万封请愿书阻止赵斗淳出狱,2018年再次请愿,人数达到26万,但在韩国现有的诉讼法律体系下,无法对他增加刑期。

赵斗淳于2020年出狱一事,已成定局。

韩国政府出台了“赵斗淳法”,并已从3月21日开始正式施行。

根据法案,赵斗淳在刑满出狱后不但会被带上电子脚镣,而且将被继续一对一监视,6个月后决定是否继续,监视总时长不超过7年。

但是对于这样一个高危犯罪者,韩国民众对他依然放心不下。

为防止悲剧再发生,警方在权衡之后,决定“超越法律的规定”,4月24晚,韩国MBC电视台在《真实探索队》节目中终于公开了“素媛案”凶犯赵斗顺的长相。

他们反复思考后认为国民安全大于罪犯肖像权,需要全社会提高警惕。

“素媛案”本身是一个悲剧,却也推动了整个韩国对于“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进程。

韩国陆续通过《性暴力特别修正法案》(“熔炉法”)及《对性犯罪者进行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相关法案》(化学阉割)的修订。

“化学阉割案”在2010年被韩国国会通过,2011年正式落实。

2012年5月韩国首次依法对性侵 4 名未满 13 岁儿童的「少儿性嗜好症患者」重犯处以化学阉割。

在亚洲各国中,韩国成为首例实施化学阉割国家。

在实施化学阉割之前,韩国甚至考虑推行新法,让偷窥者一并受刑。

另外,儿童和青少年的强奸犯罪最高刑期从15年,升至30年,接下来提到50年,最后定为不得假释无期徒刑。

为了保护快递服务用户的个人安全,2018年11月韩国又出了新规:凡是有性侵、猥亵儿童、抢劫、偷窃等暴力犯罪前科的人,将最长20年内不得从事快递物流业。

从通过化学阉割法案到决定公布罪犯长相,罪犯伺机作案,就难了很多。

对于性暴力的受害者们来说,当社会环境不够宽容,舆论不够善良,机构不够完善时,最起码还有法律作为底线,来保证最后的公正。

否则报复,将成为正义的核心。

在日本,零容忍"向儿童买春"

在日本,规制性侵18周岁以下儿童犯罪的刑事法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法和特别法上保护所有人的性犯罪规定,一类是特别法中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前一类法条包括《刑法典》《防止骚扰条例》等,后一类法条包括《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儿童福祉法》等。

其中1999年颁布的《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特别值得一提。

该法律规定:

以支付报酬或约定支付的形式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行为或对其猥亵都将被视作“买春”行为,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也可能是两项并罚。

2017年12月,日本一位妈妈就因强迫自己10岁的女儿拍裸照被判入狱4年。

只要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儿童发生关系,无论有没有金钱交易,是否“自愿”,都要面临刑事处罚。

没错,虽然日本社会上存在着很多“援交”现象,但在《儿童买春与儿童色情禁止法》保护下,儿童(指18岁以下)原则上都会被视为受害者。

如果是与未满13岁的儿童发生性行为,则直接构成强奸罪。

同时,日本还通过立法明确了家长的监督、保护义务。

根据《儿童福祉法》,女生未满18岁就在外过夜,并且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家长也要受到一定的教育与处罚。未经过家长的批准与未成年者在外过夜就是未成年略取罪(也就是绑架罪)。就算家长知道子女在谈恋爱,但是法律层面上也要每次向家长通报。

就连一直被诟病打击不足的儿童色情领域,日本也在逐渐改变。

在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日本长期以来都是唯一一个没有将“持有”儿童色情影像制品列为非法的国家。

2014年,日本议会终于通过法案,将持有儿童色情影像制品列为违法,违犯者将面临最高1年监禁或100万日元(约合9800美元)的罚款。

对于有儿童性犯罪前科者,日本一些地方政府也推行了跟踪监控的措施。

大阪府的《保护儿童免遭性犯罪条例》规定,对于居住在大阪府的儿童性犯罪前科者,在服刑结束后5年内,有义务向政府申报本人姓名、住址、年龄、联络方式、罪名、刑期等7项内容,违反不报者将被处以最高5万日元罚金。

一定要给孩子做性侵安全教育

性侵儿童事件,与我们的距离并不遥远。

在我国,根据最高法的数据,2015年至2018年11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罪案件11519件,平均每天几乎有7例。而遭受过性侵的未成年受害者中,14岁以下儿童占比达到80%。

更可怕的是,大多数性侵者并不是陌生人,而是家长的熟人、孩子的师长:66.25%的儿童性侵案,是熟人作案。

熟人作案能得逞,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儿童性教育的缺失——许多孩子并不理解这些和蔼可亲的“叔叔伯伯”究竟在做什么,也不明白自己应该如何自我保护。

因此,如何教育孩子,让他们有保护自己的基本常识,对家长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曾多次在中小学校做安全教育,防性侵是重要内容之一。在向孩子们讲述课程的过程中,但她明显感到,孩子们对如何抓坏人、防强盗更来劲,对性犯罪反应不多。

作为母亲,回到家中,方燕也给孩子做性教育,主要是提防陌生人,不触碰胸部、隐私部位等内容,但她时常困惑:

“到底讲到什么程度孩子能接受,我拿不准,讲得特别直白,我也不太好意思。”

“女童保护”调查显示,94%以上的受访家长支持对孩子进行性教育和防性侵安全教育,但实际做过的只有77%,一半以上属偶尔为之。

不做性教育的家庭中,反映不知该怎么做和认为孩子长大再做的,足有八成,还有5%以上家长认为,性教育难以启齿,甚至会教坏孩子。

但其实,孩子们对性的好奇与了解,远比成人想象中多得多。但因为年龄尚小,他们面临的未知风险也更高。

公众认为性教育就是教孩子性行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而这也恰恰是社会长期缺乏性教育的必然结果。

其实,性教育是个大命题,包含性别教育、价值观教育、生理教育、心理教育,也包括自我保护的防性侵教育。

这些非但不会让孩子提早发生性行为,反而能帮他们正确对待相关的各种问题。防性侵安全教育这一课,不仅老师和父母要懂得,也一定要为孩子仔细补上。

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健康、阳光地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