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房的小伙伴们注意啦!
12月起上海使用权房也限购了,
列入普通住宅限购范畴!
最新政策
上海限购再升级!
使用权房也限购了!
近日,上海印发《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对上海户籍购买使用权房进行限购!列入普通住宅限购范畴!
整栋独用花园住宅的使用权房,不能买卖。
沪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不能再买使用权,限购。
沪籍单身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使用权房和产权房),不能再买使用权,限购。
户口本不在一起的沪籍家庭,也只能买一本房卡的使用权房,不能购买多本房卡的同一套使用权房,限购。
花园住宅和优秀历史保护建筑的使用权房,鼓励市政由指定企业收购。
公司名义不能新购使用权房。
以上2019.12.1日开始执行,具体细则以各区执行为准。
使用权房
使用权房俗称租赁公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相当于跟政府签了长租协议。 使用权房是指上海市不可售、非独立的成套公房,这类公房只可以进行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操作流程相当于使用权证更换名字,转承租人,也就是所谓的“差价换房”。
使用权房种类:一种是老式石库门,新式里弄,旧式里弄,老洋房,老公寓煤卫合用的老房子; 另外一种是七八十年代的工房,煤卫独用;
使用权房的优势:1、不限购、不占购房资格(仅限上海户籍的人购买); 2、挂户口; 3、搏拆迁; 4、学区房; 5、部分使用权房有机会转产权。
使用权房的劣势:1、无法贷款,必须全款购买; 2、交易流程繁琐; 3、通常产权关系复杂,存在风险; 4、转产权难度较大。
新政原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称“差价换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
公有住房出租人负责办理差价换房的征询手续。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本区范围内差价换房交易审核工作。
第四条(原则)
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
差价换房应当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
第五条(差价换房方式)
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第六条(差价换房方式的适用)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第七条(不得差价换房的情形)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或者差价换房后形成整幢独用花园住宅;
(二)产权不明晰的;
(三)已列入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
(四)已列入旧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五)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六)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或者附有违法建筑尚未处理的;
(七)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八)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第八条(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九条(对象限制)
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差价换房双方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 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差价换房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人、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但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除外。
第十条(受让限制)
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户籍单身且年满18周岁个人拥有1户(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不得再通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差价换房方式,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本市非同一户籍家庭成员的2名及以上个人,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同一户公有住房承租权。 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为职工住宅(新工房),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有偿收回承租权)
需要差价换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向公有住房出租人申请,由出租人按照有偿退租的方式收回承租权。
第十二条(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的规定)
对已列入市、区政府确定的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承租人,需要差价换房的,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取得承租权。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除花园住宅以外,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价格)
差价换房的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但按照有偿退租方式收回承租权的,价格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程序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
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差价换房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制定。差价换房的当事人应当使用或者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五条(征询)
差价换房的转让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前,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材料,书面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同意差价换房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查询)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差价换房)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到公有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第十八条(差价换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的,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第二十条(变更租赁关系)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第二十一条(合用部位的使用)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中的合用部位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且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租金的交纳)
差价换房后,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关规定支付租金。
第二十三条(继续承租)
差价换房后,公有住房的权属性质不变。租赁期间,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可以由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承租,但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指定;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未指定的,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公房租金标准的非国有住房)
执行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授权经营公房的企业代为管理的非国有住房(如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由政府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产等),其差价换房的办法,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买房需要资料:借款人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首期房款存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格式银行提供)等。
注:根据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上海购房,需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2019年上海购房贷款政策
1
2
附:上海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别
普通住房应该同时在房屋类型、成交价格、建筑面积三个方面满足如下标准。不能同时满足条件的为非普通住房。
(1)房屋类型: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不足五层的老式、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成交价格:内环以内:≤450万元/套;内外环之间:≤310万元/套;外环以外:≤230万元/套。
(3)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
上海新房购房流程
1.确认购房资格
2.看房选房
3.认购签约
4.付款贷款
5.验房收房
6.交税费办产证
7.装修/入住
上海二手房过户流程
提交过户所有资料:上下家全部到场
隔天/当天领证:交易完成
核价:第一天开始
交易中心预受理单:4个工作日后
PS:最新不动产交易登记已缩至5个工作日!
一口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统一时限。即由受理窗口统一收件后,房屋状况查询限购审核、税收征管和不动产登记内部流转,并提供EMS快递服。
上海房产税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
上海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上海市全市,
只要超过规定免征的面积都需要依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房产税。
征收对象
1.沪籍居民家庭在沪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
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2.非沪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房产税计算
1.如果你是上海户籍:
(1)房产的人均住房面积小于60平方米就不用交税;
(2)人均住房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
应缴税额=(房屋总面积-60*家庭人口数)*2011年后购买的房屋价格*70%*0.4%
(3)如果新房单价超过上海市平均售价,那么税率由0.4%改为0.6%:
应缴税额=(房屋总面积-60*家庭人口数)*2011年后购买的房屋价格*70%*0.6%
2.如果你不是上海户籍:
(1)应缴税额=房屋总面积*2011年后购买的房屋价格*70%*0.4%
(2)如果新房单价超过上海市平均售价,那么税率由0.4%改为0.6%:
应缴税额=房屋总面积*2011年后购买的房屋价格*70%*0.6%
注:具体计算金额与实际金额可能会有误差,实际缴纳金额应该与网上核算金额或当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金额为准。
缴税材料
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缴税地址
1.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都可以缴纳房产税。
2.税务窗口
3.付费通网站:纳税人可以按照提示流程进行缴税。付费通是上海市税务局唯一指定的个人房产税缴税渠道,可以查询房产税、缴纳房产税、逾期税款和滞纳金。
上海房产税退税标准及材料
01
退税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
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2、非本市户籍家庭
持有本市居住证不满3年,其所买住房先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计算收取上海房产税,待居住证满3年后,再去办理并退税。还有一种情况是,所持有的居住证不满3年,但居住证积分满120分,也可退还。
02
退税所需材料
1、产权人之一居住证积分满120分
(1)居住证
(2)积分达标通知书
(3)购房合同(预售合同还需提供交接书)
(4)产证
(5)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6)身份证明
(7)所有上述材料复印件
2、产权人之一居住证连续满3年
(1)居住证
(2)购房合同(预售合同还需提供交接书)
(3)产证
(4)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5)身份证明
(6)所有上述材料复印件
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居住证正好满三年,又到了每年开缴房产税期间,是否需要缴本年度的房产税,建议咨询税务窗口。
2、无论是缴房产税,还是办理退税,请尽量避开年底高峰。
二手房交易税费
上海各区交易中心
单位 联系地址 上海市 南泉北路201号2、7楼(周一至周五) 浦东新区 南泉北路201号1楼(对公业务:周一至周五)
张杨路受理处:张杨路2899号(近德平路)
惠南受理处:惠南镇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 黄浦区 鲁班路158号 徐汇区 上中路466号 长宁区 剑河路606号 普陀区 中山北路2930号 静安区 老沪太路1233号(运城路99号) 虹口区 水电路1576号 杨浦区 长岭路111号(近抚顺路) 宝山区 宝杨路1369号 闵行区 水清路159号
浦江分中心:浦晓南路166号
(对私业务:周一至周六) 嘉定区 嘉戬公路118号 松江区 松江新城文诚路1611号(近三新路) 金山区 金山区石化卫零路478号 奉贤区 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裙楼底层 青浦区 城中西路121号 崇明区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上海二手房受理处
市受理处 南泉北路201号二楼(周一至周五) 静安区 老沪太路1233号 长宁区 剑河路606号 普陀区 中山北路2930号 徐汇区 上中路466号 浦东新区 南泉北路201号 浦东新区 张杨路2899号 黄浦区 鲁班路158号 嘉定区 嘉戬公路118号二楼 虹口区 东体育会路359号 杨浦区 长岭路111号 宝山区 宝杨路1369号 闵行区 水清路159号 闵行区浦江分中心 浦晓南路166号(周一至周六) 松江区 文诚路1611号 金山区 石化卫零路478号 浦东新区 惠南镇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 奉贤区 望园南路1529弄1-3号C裙楼底层 青浦区 青浦镇城中西路121号 崇明区 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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