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贿赂,对涉黑人员非法采砂大开绿灯,还通风报信帮助嫌犯逃避处罚……12月23日下午,安徽淮南毛集实验区水务局5名原工作人员,在凤台县人民法院受审。
高某、周某龙、朱某、朱某孝、纪某等五人涉嫌滥用职权、受贿、帮助罪分子逃避处罚、非法采矿罪一案,由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从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高某曾任毛集实验区水务局水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2013年起兼任毛集实验区打击淮河河道非法采砂办公室主任。周某龙曾任打击河道非法采砂队带班队长。朱某、朱某孝、纪某3人,是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高某等5人负有查禁非法采砂活动的职责,但却故意不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同时,朱某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参与非法采矿船非法采砂的利益分配,涉嫌在矿产资源领域滥开滥采。
本案由凤台县纪委监委调查终结移送司法机关办理。2019年6月21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5人被依法批捕。
2018年4、5月份,涉嫌黑恶犯罪的朱某禧、孙某明,没有取得淮河河道采砂许可证,也没有经政府部门批准,就找来曹某响等人经营的采砂泵船,以清淤的名义,在毛集实验区淮河河道非法采砂。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明知朱某禧所谓的“清淤工程”不合法,仍告知周某龙、朱某孝,说朱某禧是在干区里的活,让执法队员不制止、不处罚。被告入周某龙、朱某、朱某孝、纪某,在巡查中发现朱某禧在非法采砂,故意不履职、不查处。
至2018年5月下旬,曹某响一条采砂泵船非法采砂6960吨,经认定价值为48755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朱某、周某龙、朱某孝、纪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周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高某受贿83984元,周某龙受贿49640元,数额均为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龙、朱某孝、纪某,身为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非法采砂,累计价值1155865元,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法庭决定择期宣判。(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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