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特定目的范围内,委托作品可由第三人免费使用!

文|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裁判要旨: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作品著作权属未予以明确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委托人对作品的使用不仅限于委托人的自行使用,还包括为实现上述特定目的由第三人使用。

(02)

案情简介:

一、2004年8月23日,华兴公司成立,业务范围为建设工程设计乙级。

二、2009年10月,金田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华兴公司对济南国际商贸城A9等十幢楼进行工程设计。

合同对工程施工图纸著作权属未作约定。

三、2013年10月28日,金田公司向华兴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律师函》,以华兴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给金田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合同。

四、同日,金田公司与华盛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华盛设计院对济南国际商贸城进行工程设计。

五、2014年11月20日,华兴公司以其为金田公司设计的济南国际商贸城A9等十幢楼的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图形作品著作权登记。

六、2014年,华兴公司以华盛设计院侵犯其济南国际商贸城A9等十幢楼的图形作品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华盛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其复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2014年12月20日,金田公司出具《问题说明》,该说明表示:

金田公司认可华兴公司出具的经施工图图审合格的图纸。

截止2012年9月,除A9楼基本完工外,其他9幢楼主体全部竣工。

因华兴公司拒不履行设计单位职责,导致工程无法验收,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

后华兴公司与华盛设计院签订合同,由华盛设计院担任设计单位,完成后续报审、验收工作。

八、2015年4月2日,一审法院前往章丘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图审中心)调取济南国际商贸城A9等十幢楼的施工图图审材料,图审中心存放有A9等十幢楼的纸质设计文件(共十本),每本设计文件封面均属有华盛设计院名称,文件内每张图纸右下角均属有华盛设计院名称。

(03)

争议焦点:

在华兴公司未按约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华盛设计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根据工程建设实况出具、使用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华兴公司就涉案施工设计图享有的著作权。

(04)

原审裁判思路:

一、华盛设计院参与金田公司竣工验收,并对已经完工的济南国际商贸城A9等十幢楼重新出具设计图纸并署名。

二、华盛设计院亦认可,本案诉争图纸是根据工程完工后现场实际情况,对原设计单位华兴公司的图纸复制、修改形成,修改比例约占20%。

三、华盛设计院的上述行为构成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华兴公司对其设计图纸享有的复制权、修改权、署名权等著作权。

(05)

再审裁判思路:

一、本案诉争设计图纸系委托作品,在双方没有约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情况下,委托人(金田公司)可以在委托创作作品的特定目的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二、金田公司委托华兴公司设计施工图纸目的为用于济南国际商贸城建设,直至项目建设任务完成。

三、因华兴公司不履行设计单位相关职责,导致双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

金田公司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与华盛设计院签订合同,由华盛设计院承担工程设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

四、华盛设计院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复制、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署名签章出具图纸用于报审、验收等工程建设工作,系履行设计单位职责的行为。

该行为应视为金田公司在约定建设项目特定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施工图纸的行为,不构成对华兴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06)

相关法律: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应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二、《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07)

精选本院认为:

华兴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接受建设方金田公司委托完成的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主要目的用于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建设。

对于发生纠纷后能否以及如何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的问题,双方虽然未在委托设计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但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金田公司有权在建设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特定目的范围内,采用适当方式继续使用前述施工设计图纸,直至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金田公司作为建设方不能自行使用设计图纸完成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继续使用设计图纸参与工程建设。

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在2012年9月,除A9楼基础完工,其他9幢楼主体全部竣工。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华兴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应当及时配合进行主体基础工程质量验收。

鉴于华兴公司不履行设计单位相关义务,金田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律师函》,解除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同日,金田公司又与华盛设计院签订合同,委托其入场承担设计单位职责,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之后,华盛设计院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复制、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署名签章出具图纸用于报审、验收等项目建设工作,系其履行设计单位职责的行为。

该行为应当视为委托人金田公司在约定建设项目特定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施工设计图纸的行为,不构成对华兴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署名权,是指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华盛设计院接受金田公司委托为完成建设任务而在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上以设计单位身份进行署名,不能当然认定属于表明作者身份的行为。

华盛设计院不因前述署名行为而替代华兴公司成为涉案施工设计图纸作品的著作权人,亦不能在完成建设涉案工程特定目的范围之外使用前述施工设计图纸。

(08)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336号】

(09)

实务要点总结:

一、对受委托创作的作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两方利益主体,为避免在作品利用过程中产生纠纷,建议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就作品的著作权予以明确约定。

同时,委托人作为作品的实际使用方,为了能够更大限度的使用作品,委托人最好能就作品的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利获得最大限度的授权。

二、在涉及建筑工程设计图纸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即使对方构成著作权侵权,但鉴于工程建设涉及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住户等多方利益,从利益平衡、解约社会资源的角度讲,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著作权人所要求的停止侵权、销毁设计图纸文件的诉讼请求,以避免著作权人的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