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有个读者私信胖九,说遇到法院为证明被告行政行为合法调取了证据,所以胖九在本篇阐述下自己关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见解,仅代表个人观点。

首先,胖九认为,当事人必须向合议庭问清楚。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还是法院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01、第一种情况,调证据的主体是法院。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行政诉讼法四十条第一款授权法院可以调取证据。第二款却对法院该项权利作了限制。即不能为被告调取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说得通俗点,就是不能调取被告举证时没有提交的证据。因为如果被告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收集了的相关依据,在被起诉时,必然全部提交,不可能还珍藏着不拿出来见人啊。而且行政诉讼法对于被告举证期限都是有规定的,如果被告逾期举证并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延期举证的话,就举证失权了。如果法院可以之后为被告再调取证据,那关于被告的举证期限的规定就明显是摆设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前提也规定得非常清楚。第一点是由于案件牵涉除了原被告以外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调取证据并不是为了原被告双方的。第二点是由于当事人提出追加原被告,或者中止、终结诉讼,或者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情况下。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否案件需要追加当事人,是否需要中止、终结诉讼。或者是否相关人员需要回避。重点也在于,不是为了原被告。

胖九认为,最关键的还是看法院判决书怎么写,如果是以法院调取的证据证明被告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来作判决。那么肯定是有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是可以作为理由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的。

审判长若真的这么做了,作为法官,违反了法官法;作为党员,违反了四风建设;作为国家干部,危害人民群众。原因很简单。如果法院需要以及自身调取证据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那就意味着本来这个案件行政机关是要败诉的。而法院在给行政机关帮忙。当然,胖九认为绝对不会,因为如果法官这么做了。当事人举报到法官所在法院纪检部门,法官会过不了关。当事人举报到同级人大,法官也过不了关。如果就程序以及组织审判活动不合法控告到检察院,法官同样过不了关。所以,胖九认为,一个学法律出身,过五关斩六将,最后身经百战成为法官的同志,是不可能犯这种错误的。尤其现在国家强调四风建设,强调建立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

如果法官仅仅只是为了查明事实。基于非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利益调取证据。那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必然是有调查令或者调取通知书的。并且该文书是应当要附卷的。下附相关模板

02、第二种情况,补充证据的主体是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2.6)

第三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异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胖九认为,司法解释的意思,特指在当事人自认的前提下。有可能是基于原告,或者是被告发现对方证据瑕疵。故意去承认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经过自认,双方无争议。也不能成为案件定案的证据。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责令原告或者被告补充证据,以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但绝对不是人民法院无限拥有让当事人提供任何证据的法律依据。这个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只是为了查明事实,防止当事人串通。举个反例:原告委托了一个公民作为代理,但是没有委托手续。被告称认识这个被委托的代理,应该是原告的姐姐。原告赶紧承认,而实际上这是原告的小姨妈。于是法院就要求原告庭后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当然这是虚构的例子,开个玩笑。)这就是法院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行事。又比如,原告认为被告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实施征收,并对被告的观点予以认可。但是法官从被告提交的证据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被告的证据明显证明不了。甚至都不能证明是在进行合法征收。于是责令被告必须提交相关证据。

这时候,提交证据的主体都是当事人。并且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当事人自认的证据,第二前提是如果认定该事实会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才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司法机关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是也属于国家机关。应当也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规定。虽然不受当事人自认约束。但应当受到法律约束。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审理案件。

所以,如果是第二种情况。这位读者认可了被告的某一观点或者陈述的事实,但是合议庭认为该事实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利益。那么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反之,那就是不受法律约束,自创新规了。

由于胖九并不知道详细情况。只能站在中立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这个读者有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