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7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第 22 条为中资企业在海外争议解决中的跨境证据提供确立了明确的合规准绳。

第22条的核心约束

该条规定,中国境内组织、个人参与对外投资相关仲裁、诉讼或者受到境外司法、执法机构相关调查,需要向境外提供证据或者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技术出口管理、出口管制、司法协助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须经主管机关准许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国际仲裁视角下的洞察

1. 证据披露的合规缓冲区

国际仲裁庭通常遵循严密的程序时间表。然而,《规定》第22条要求的行政准许程序(如重要数据出境评估或敏感技术审查)为证据出境提出了明确的合规要求。如果忽略这些“不可逾越”的境内法律义务,企业可能陷入“违反仲裁庭指令”与“违反本国法律”的两难境地。

2. 【实务建议】在Evidence Protocol中预留“合规时间”

为了应对上述冲突,律师在起草或谈判Evidence Protocol或程序令时,应明确写入“合规宽限条款”。即:双方须为对方履行其本国法律项下的证据审查与行政准许义务预留合理的缓冲时间。这不仅能防范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风险,也能向仲裁庭证明中方当事人在诚信、尽责地履行程序义务。

3. 数据与技术红线

《规定》第22条明确涵盖了数据安全与技术出口管理。在涉及高科技或关键基础设施等跨境纠纷中,任何涉及底层算法、核心技术参数或涉及大量境内个人信息的证据,都可能触发法律红线。

给争议解决律师的建议

1.程序前置原则:在案件启动初期,即应对潜在的证据材料进行安全分级,评估是否涉及受控物项或受限数据。

2.程序法沟通:将《规定》第22条的要求与仲裁庭进行充分沟通,争取将“境内合规程序时间”纳入程序令(PO1)。

3.寻求替代方案:对于确因限制无法出境的证据,应在证据协议中约定采取摘要呈现或其他替代方案。

结语

《规定》第22条意味着“合规”不再只是事后流程,而是国际争议解决中影响胜负的前置战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师介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帆律师

中国执业律师、美国加州执业律师

美国联邦法院注册律师

(联邦巡回、第九巡回、加州中区、加州北区、国际贸易法院)

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仲裁员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协会全球青工委大使

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师资深会员 FCIArb

ACCA国际特许会计师高级商业会计

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

FIDIC认证咨询专家

国际商会(ICC)欧盟外国补贴条例工作组组员

成都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委会理事

京师律所(全国)公司法专委会理事

京师成都律所党总支委员、第一支部书记

京师成都律所涉外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阿联酋办公室(筹)业务负责人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智库专家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商委会联合认证RCEP培训师资

高级企业法律顾问、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