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王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应聘时,为了获得该公司的工作,未婚的王女士在求职简历及入职登记表中的“婚姻生育状况”一栏中填写“已婚已育”。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入职需提供真实简历,入职后如被发现存在虚假陈述,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补偿金。后该公司发现王女士未婚未育的事实,即以隐瞒伪造个人经历为由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王女士通过仲裁方式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作为劳动者,在入职简历及入职申请表中填写的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属实,但婚姻生育状况并非用人单位是否录用员工的决定因素,且劳动关系中并不适用约定解除,故该公司以王女士隐瞒伪造个人简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