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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开发区2处地块迎来拆迁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开....

沙家圩小区(沙家圩新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小海街道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结合该区域规划和旧城改造计划和政府文件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沙家圩小区(沙家圩新村)6幢房屋启动征收程序。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和多次征求小区居民意见并不断修改完善《沙家圩安置小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区房屋征收拟定了《沙家圩安置小区(沙家圩新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求意见。

一、征收范围内概况

由于涉及房屋安全隐患,前期大部分住房按照《沙家圩安置小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选择了协议搬迁,以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本次项目涉及沙家圩小区(沙家圩新村)6号楼未搬迁住户。

二、签约时间

本项目计划签约期30日,在征收决定公告后30日内完成签约搬迁工作。具体签约时间以公告中明确的时间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取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方式(按市场化评估方式评估,货币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低价位商品房);

2、产权调换安置房方式(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市场化评估后,结算差价);

3、产权置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房屋置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用于置换的低价位商品房基价为1208元/㎡,对选择房屋置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的产权户按照合法面积同价置换的原则进行安置。

三种方式具体内容详见下面“(三)补偿标准”

(二)产权人及合法面积的认定

1.产权人认定

(1)有房屋产权证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为产权人;

(2)没有房屋产权证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书明确的产权人为产权人;

(3)未进行房屋产权登记的,凭安置时的原始票据,履行有关确认程序后确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法面积认定

1、合法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合法建筑面积;

2、未登记建筑,由街道、规划房产等部门认定。

3、被征收人住宅房屋产权和合法面积均需公示

如对房屋产权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调查结果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

(三)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不低于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化评估后确定搬迁费标准,一次性支付;

(3)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居住用房。过渡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化评估后确定,一次性支付6个月;

(4)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市场化评估补偿;

(5)奖励:配合征收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每套奖励9000元。

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方式

(1)产权调换安置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别市场化评估后确定,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安置房源(现房或期房)地点在新开街道范围内,供被征收人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顺序:以交旧房顺序作为调换安置房顺序。

(2)搬迁费标准,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化评估后确定搬迁费标准,一次性支付;

(3)过渡费标准:由评估机构市场化评估后确定,评估机构评估公告时点至预计安置时点的过渡费平均值市场价格,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6个月,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结算;

(4)附属设施补偿: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按市场化评估补偿;

(5)奖励:配合征收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的,每套奖励9000元。

3、产权置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

房屋置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用于置换的低价位商品房基价为1208元/㎡,对选择房屋置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的产权户按照合法面积同价置换的原则进行安置,具体结算如下:

(1)被征收人的房屋按合法产权面积1208元/平方米结算。

(2)不同楼层进行层次系数修正。修正系数按原安置时的层次费率结算。附属设施参照开发区现行拆迁文件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安置房基价按照合法面积1208元/平方米。

(4)实际购房面积超出原合法产权面积15%以内的面积享受安置基价1208元/平方米。

(5)实际购房面积超出原合法产权面积的15%以上至45%以内的面积享受优惠价1850元/平方米。

(6)实际购房面积超出原合法产权45%以上面积按照实施时公告的估价时点的市场价计算,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市场化评估后确定价格。

(7)车库或车位价格、公共维修基金、层次系数分别按照低价位商品房的标准收取或计算。

(8)选择小高层(含9层以下)、高层(含10层以上)房屋安置的,每套分别增加安置面积10平方米、1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的基价为1208元/平方米。

(9)房源地点原则上就近期房内安置;急于安置的,经批准可在开发区新开区域内或其它区域低价位商品房剩余房源中安置,不进行原地安置。

(10)安置时按照“靠套型的原则”进行选房。选房以交旧房时间先后确定的次序为序;原则上先交房的先选房,同一时间交房的抽签排序。

(11)过渡费和搬家费等

过渡费按合法产权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结算。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结算。过渡费结算期限:自房屋钥匙交付之日起至新房交付之日止。过渡期限超过十八个月的,从第十九个月起增付一倍过渡费,即每月6元/平方米。签订协议时预付6个月过渡费。

搬家费按合法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8元/平方米。每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结算。

(12)奖励、补贴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好协议并在约定好的时间内交钥匙的,可以获得以下奖励:

奖励:每套9000元。

市场因素等综合补贴:每套20000元。

(七)补偿款(含所有的奖励、补贴)委托开发区房屋征收中心代理发放。

四、其他

被征收人如认为本方案有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请在30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开发区宏兴路9号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处2115室,同时提交被征收人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二○年五月九日

通盛大道西、通沪高架北地块、通盛大道西、朝阳路北地块、通富路东、源兴路北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因通盛大道西、通沪高架北地块、通盛大道西、朝阳路北地块、通富路东、源兴路北地块土地征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上述地块开展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现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地块范围

具体以征地勘界图为准。

二、实施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为小海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期限为2020年3月13日到2020年月12日。

三、征收依据和补偿政策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2019年度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9]975号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南通市201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0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65号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的意见》通政办发[2015]131号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若干意见》通开发管[2016]275号

《关于印发南通开发区住宅房屋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标准的通知》通开发管办[2016]44号

其他相关政策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采取自愿原则,被拆迁人可以在下列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之一:

1、货币补偿方式(按市场化评估方式评估,货币补偿后不再提供安置房或低价位商品房);

2、产权调换安置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市场化评估后,结算差价);

3、产权调换低价位商品房方式(参照通政发[2003]37号文件规定标准评估补偿,所调换的低价位商品房在通政发[2003]37号文件确定的应当享受面积范围内,房屋基价为1208元/㎡)。房源(现房或期房)地点在小海、新开街道范围内。

(二)征地范围内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征地范围内非住宅房地产价值、附属设施设备、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场化评估确定,实行货币补偿。

五、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审批文件、八七清查登记等相关资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综合认定;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能提供房屋权属证据的,经当事人申请并填写《住宅房屋申请审核确认表》,经村、街调查后审核认定;疑难复杂问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联合认定。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

六、评估机构选择

被拆迁人可在参加报名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择;逾期不选择的,则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经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七、责令交地及强制执行

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安置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置,影响土地征收正常进行的,由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它

(一)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应当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南通开发区房产管理局1923室(南通开发区宏兴路9号)书面提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为无意见。

(二)解释权归开发区管委会所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