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灵寿县的张林强问:

1999年我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村北承包地2.8亩,由村委会与我家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凭。2018年,由于儿子成年需要盖新房娶媳妇而没有合适的宅基地,我就和本村另一张姓村民家位于村东边上的2.2亩承包地进行了互换。我们两家签订了互换土地的书面协议。但没有报村委会进行备案。

协议签订后,我就在换来的土地上建起了房屋,房屋及宅院大约占地1亩。剩余的1亩多地上栽上了果树。2020年4月份,县农业农村局说我家盖房没有经过审批让我拆除房屋并进行罚款。乡里的法律顾问也说我们两家的换地协议无效,理由是我们两家换得没有向村委会备案。要求我们两家把地换回来。另一张姓村民害怕村、乡干部就说不再与我换得了。

我从咱们以前的农民报上看到律师的讲解,说互换土地不备案并不影响互换土地的效力,因此,我就不同意村、乡的说法。并拿出报纸让乡里的法律顾问看,他看后哑口无言。但村乡村干部仍不死心,准备让另一李姓村民到法院起诉我。

问:我与另一李姓村民互换土地的行为真的无效吗?

2、咱报社以前的解答还算数吗?如果村、乡在法院找关系我的案子能赢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

我们以前确实多次解答过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村民互换土地的问题。以往的解答中我们均认为互换承包地的两家已成形成多年互换承包地的事实,没有向村委会备案和没有变更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不影响互换土地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但通过你咨询时提供给我们的互换土地协议我们认为,你与另一李姓村民的互换土地的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这是因为,从你们的互换土地协议的内容明显能够判断出你们互换土地的目的是为了你家建房和宅基地,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非常明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且你们互换用来建房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这就更应该禁止未经合法审批进行非农业建设了。乡政府的法律顾问以你们互换土地未向村委会备案为由认为互换土地协议无效虽然站不住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系无效的行为。因此,我们更倾向于此份互换土地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