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可能好多人都听说过,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在现实中,如果遇到精神病患者,几乎所有人都要不会去主动招惹他,因为在造成相同的伤害情况下,精神病患者可以全身而退,而你却要承担对应的责任。

但是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所说的精神病患者和生活中通常意义上的精神病患者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在刑法中,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者对所有的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针对不同程度的精神状态,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精神病患者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并非只是单纯的根据其日常生活状态来判断,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而且鉴定过程包括医学鉴定和心理学鉴定,即先由精神病学专家鉴定,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行为人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一般存在如下几种情况:

1、患者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属于完全无责任能力。

2、患者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是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所下降,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对其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同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针对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刑事责任的判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实施犯罪时,精神病并未发作,则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果实施犯罪开始时,精神病未发作,行为实施一半时,其精神病发作的,如果行为同一,则需要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如果精神病发作后实施了另外的违法行为,则行为人只对先前的行为负责,对发作以后的行为不负责。

4、患者虽然患有精神病,但并不是对所有的违法行为均没有责任,比如患有被迫害妄想症的行为人对诬告陷害行为缺乏责任能力,但是对杀人等违法行为具有责任能力。

总结如下:

1、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并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的精神病,需要医学和心理学的双重鉴定。

2、精神病患者毕竟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其进行宽容保护也是应该,所有人应该予以理解。

3、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可以免于责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