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来源于《晚间800》
2017年4月15日早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名攀岩爱好者利用电钻打孔、打岩钉等方式,登上了三清山巨蟒峰的峰顶。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随后以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对三人提起了公诉。2019年12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不过,两名被告认为判决不公,即刻提出了上诉。
今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一开始,上诉人代理律师便极其明确地提出了上诉请求:第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依法驳回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过,对于被告人辩护人的说法,审判长却并不认可。在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和游客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第十七条中规定: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虽然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写明严禁攀爬,但三名被告是使用电钻在巨蟒峰上打钉子。刻划涂污尚不允许,电钻钻孔很明显也是不为管理条例所允许。
不仅如此,公诉人还明确指出,三名被告在攀爬巨蟒峰之前,已经专门查阅过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并且早已预知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甚至事前还为此做了计划和准备。2017年4月12日,张某首先发了一组巨蟒峰的照片,然后说带机械塞上山,千万不要让他们知道我们打岩钉;2017年3月24日毛某就说到三清山坐牢,也是人生梦想之一;4月12日张某还说越暗越不引起人的注意,4月4日张某还说已经打算好被抓了。
在公诉人看来,这些已经证明,三被告人在攀爬巨蟒峰之前,就知道可能会因此被抓,更清楚打岩钉是不被允许的行为。而为了躲避,他们才选择了在夜间进行攀爬,同时,也为被抓做好了思想准备。在二审的庭审现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与被上诉方再次展开了剧烈的辩论。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原审判决明知没有法律法规禁止采用器械式攀爬的攀爬风景区内石柱的规定,试图以举轻以明重来对抗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样一个司法原则,所以逻辑是不成立的。
而被上诉人认为,该行为既触犯了刑法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又违反了民事活动中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不作为义务,三人的行为已远远超出了对大自然合理利用的法律层面,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双方辩论的另一个焦点,则是一审对于民事赔偿的判决。上诉方认为,公诉方当时提供的证据本身就存在问题,所以,判决也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上诉方提出,打在巨蟒峰岩体上的上的26枚岩钉究竟是否会给巨蟒峰带来损害,带来多大的损害,在一审时,法官所采信的依据并不符合规定,也不可靠。
在经过合议庭商议之后,法官随后做出了宣判:一审法院根据三被告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所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改判无罪等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
这起影响巨大的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终于尘埃落定,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样的一个判决,对于三名被告人来说,无疑会是足以影响他们一生的沉重教训。通过这样一个事件,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对于大自然留下的宝贵遗产,我们应该更多地予以爱护和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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