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公共区域,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化(属于城镇公共绿化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上均为公共区域。

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物权编部分”对业主在公共区域内决定的事项又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我们对比2007年《物权法》来看一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比如小区300户。业主想决定第五、六项规定,必须满足200户业主以上同意且总面积也得需要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其他项只需“双过半”。

来看最新通过的《民法典》物权编部分。

第278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得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物权篇较《物权法》增加业主的参与表决率和提高表决的门槛,强化业主的权力。《民法典》2021年1月1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