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财产纠纷中,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能够举证证明某部分物料、设施归自己所有,即便该物品已经附着、整合到其他不动产或整体资产中,依然可以单独主张物权、排除执行。

那么,如果争议物已附着于他物成为一个整体,还能再单独主张物权排除执行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翟某某诉某晶公司、某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能够依当事人意思特定化,能够与其他物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一旦原有标的物与他物深度结合、融为一体,丧失独立物理属性与使用价值,权利人便无法再单独主张物权,也不能据此排除整体资产的强制执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某晶公司与某旺公司签订《十号汪子场地租赁合同》第六条规定,某旺公司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归属于某晶公司,翟某某并无取得涉案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合同基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施工许可,亦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符合不动产物权设立的基本要件,翟某某主张涉案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翟某某与某旺公司之间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仅确定了翟某某对某旺公司享有债权,翟某某与某旺公司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能够依当事人意思特定化,能够与其他物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

翟某某所称的填充物料,实际上是为案涉土地使用而在案涉土地上填垫的连锁块、钢渣、黄沙等,已经附着于案涉土地而与之成为一个整体,并无证据证明上述填充物料系独立于案涉土地之物。翟某某关于案涉填充物料系动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翟某某关于其因交付而取得填充物料动产所有权的主张,亦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物权客体的法定核心标准:

第一,物权客体必须具备独立性与特定性。依据《民法典》物权基本原理,所有权、排除执行等物权主张,仅能针对独立、特定、可区分、可单独支配处置的物行使。无法独立存在、不能单独使用、不可拆分处置的附属部分,不具备独立物权客体资格,不能单独设立和保有所有权。

第二,标的物添附整合后,丧失单独物权基础。动产物料、零散设施一旦通过施工、回填、改造等方式,附着、整合、添附至不动产或整体资产中,成为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有独立物理形态和使用价值彻底灭失,对应的单独物权随之消灭,仅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价值补偿,而非物权确权。

第三,无独立物权即无排除执行的权利。案外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核心前提,是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独立的物权权益。若标的已融入整体资产、不具备独立物权属性,即便案外人曾出资购置,也仅享有普通债权或价值返还请求权,不足以排除法院对整体资产的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对于出资参与场地改造、工程建设、物料投入的当事人,需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在财产投入整合前,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分割、折价补偿、资产拆分处置方式,留存投入凭证、结算单据,如有异议应通过协商、诉讼主张价值补偿、价款返还等债权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