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友德

原文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20年第4期

摘要:目前,全球正面临着新冠病毒肆虐引发的当代最大公共卫生危机的挑战。为了应对全球重大疫情,维护人类健康,保障人类福祉,各国政府、非政府机构、大学、科研院所、司法机构等近期就知识产权如何应对新冠病毒联手行动,纷纷出谋划策,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新举措,使知识产权成为抗击新冠病毒肺炎的一个有效法律工具。

关键词:开放共享;专利池;强制许可;新政

一、开放共享卷土重来

(一)Open COVID Pledge

专利承诺(Patent pledges)并非新鲜事物,早先几年已经出现在不同领域。例如,谷歌领銜的“开放式专利非确认承诺(Open Patent Non-Assertion Pledge,)”免费使用该公司某些相关的免费或开源软件专利;为了促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基础设施的普及,特斯拉和丰田汽车建立的“专利承诺(Patent Pledge,)”;由IBM、诺基亚、必能宝和索尼于创建、旨在应对气候变化的“生态专利共享(Eco-Patent Commons)”。

最近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Mark Lemley教授、知识共享(CC)总顾问Diane Peters等11位法律专家和科学家组成的国际联盟创建的“Open COVID Pledge(开放式抗新冠病毒承诺)”计划则格外引人注目。该计划呼吁各相关组织免费提供其关键知识产权来对抗新冠病毒,鼓励创新并减少知识产权访问和研究的限制,从而开发出防治新冠病毒的新工具。

Open COVID Pledge作为一种应因全球疫情危机的临时性弃权措施,其网站上提供了抗击新冠病毒免费知识产权许可模板---Open COVID许可1.0(OpenCOVID License 1.0),涉及:1.授予和范围;2.时间限制;3.排他性监管;4.防卫性中止;5.不包含瑕疵担保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该许可证向希望做出承诺的个人或实体的知识产权提供了“非排他性、免版税、全球范围内全额付清的许可证(无转授许可或分许可的权利),用于制作、使用、出售、进口、复制、改编、翻译、分发、表演、展示、修改、创作其演绎作品,并以其他方式利用产品、服务、物质组成、机器、产品、服务和技术中的所有专利、版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商标和商业秘密除外。”根据这些条款进行许可的唯一目的是终结“新冠病毒大流行”(由世界卫生组织界定),并尽量减少该疾病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新冠病毒大流行的诊断、预防、遏制和治疗。该许可证有效期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冠病毒大流行结束后的一年。该计划已于2020年4月7日启动,并已收到承诺。

Mark Lemley教授说:“Open COVID Pledge的目标是加强合作,使知识产权广泛用于终结冠状病毒大流行。它并非永久性授权,而是一项临时措施,以确保我们在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不受限制地从事研究、测试或治疗。同时防止研究人员和企业家因其在大流行期间创建的工具而被起诉”

迄今为止,Open COVID Pledge已获得英特尔、斯坦福大学同情心和利他主义研究与教育中心(CCARE)、犹他大学法律与生物科学中心,休斯敦大学健康法律与政策研究所、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信息公正与知识产权项目以及斯坦福大学法律,科学和技术项目等多个组织的公开支持。另据报道,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大学也同意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对抗新冠病毒,但不作Open COVID Pledge承诺。亚马逊、Facebook、惠普、IBM、微软和桑迪亚国家实验室也加入其中,免费提供了相关专利。

几乎与Open COVID Pledge同步,4月3日,由33个国家的140多个组织和个人签署了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Gurry博士的公开信10(截至4月16日,该信得到超过45个国家和地区500多个组织和个人的认可),敦促Gurry博士利用其担任联合国知识产权机构负责人的地位,制定相应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以解决四个关键问题:

1.鼓励WIPO所有成员国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灵活性,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用于在线教育、研究和实验用途以及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例如获得药品和文化的机会;

2.呼吁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取消限制远程教育、研究(包括文本和数据挖掘以及人工智能项目)和文化访问(包括跨境)的许可限制,以帮助应对全球新冠病毒大流行,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由此造成的破坏;

3.支持哥斯达黎加要求WIPO创建全球新冠病毒相关技术和数据权利池的提案,促进药品专利池、自愿许可、知识产权承诺、强制许可的使用以及竞争法和其他措施的使用,以消除用于检测、预防和治疗新冠病毒潜在有效产品在全球生产、分销和销售中的竞争壁垒;

4.支持各国对制造信息、单元线、保密商业信息、数据、软件、产品蓝图、制造工艺、以及为尽快实现新冠病毒药物和医疗技术普遍与公平使用所需的其他主题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制定并实施使用例外规定的权利。

Gurry博士至今未对上述公开信予以回应。但据路透社报道他在上周的一次会议上明确表示:“这是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但他认为,特殊情况需要采取“特别措施”,并补充说:“国际法律框架确实预见了各国在应对特殊健康和紧急卫生事件方面的一定灵活性。对非常特殊的产品具有非常特殊的强制性许可,以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这可以说是我们需要采取的行动。”即将离任的Gurry博士公开表示,他将在近期发表有关“共享药品专利特殊机制”的公告。

4月20日,WIPO为PATENTSCOPE数据库启动新的搜索工具,以支持抗击新冠病毒的创新工作。“鉴于新冠病毒危机对人类健康和福利的巨大影响,世界需要轻松地获取每一个可用的信息,以成功地实现疫苗,治疗和治愈方法的创新。”Gurry博士说。“WIPO的新专利搜索工具将有助于传播有关全球对抗新冠病毒斗争的其他技术信息。”。

近日,世界最大的医疗科技公司之一、美国医疗科技巨头美敦力(Medtronic)在其网站上向全球共享了旗下便携式呼吸机Puritan Bennett560的知识产权:包括设计原理图、生产规范、说明书、软件代码等,允许创新者、发明家、初创企业和学术机构利用专业知识和资源来快速制造呼吸机,帮助全球各地区抗击新冠肺炎。

(二)自愿许可专利池

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TedrosAdhanom Ghebreyesus)支持哥斯达黎加提出的关于建立测试、药品和疫苗的全球技术池,以合理的和可负担的条件向所有国家免费提供获取或许可的上述建议,收集相关专利、监管测试数据以及其他可以共享的专利信息,用于开发药物,疫苗和诊断。据哥斯达黎加阿尔瓦拉多(Alvarado)致世界卫生组织的信函称,“该技术池应包括专利发明和设计的现有的和未来的权利,以及制造诊断试验设备蓝图、设备、药物或疫苗的监管试验数据、技术秘密、细胞系、版权和蓝图的权利”。谭德赛后来宣布他正在与哥斯达黎加合作以敲定细节。

哥斯达黎加提案很快得到英国、荷兰、联合援助(Unitaid)公司、非政府组织、欧洲药品管理局管理委员会以及某些著名学者的关注和支持。

联合国支持的非营利组织于2010年创建了治疗艾滋病药物、结核病和丙型肝炎的首个公共卫生专利池“药品专利池(Medicines Patent Pool,MPP)”。该组织现在正在努力促进专利共享,并简化对专利信息的访问,以加快与新冠病毒的斗争。18“药品专利池”已经开始收集与在临床试验中用于治疗新冠病毒的产品的专利信息,例如生物药Tocilizumab和抗病毒药物remdesivir。通过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开的专利数据库,世界各地的公司在从事医学创新工作时均可查阅。

欧洲联盟拟在今年五月举行的世界卫生大会虚拟会议上,提出了一项名为《WHA73: "Covid-19 Response"》的决议草案,19敦促世界卫生大会自愿收集知识产权,作为确保“公平获得”疫苗、疗法和其他抗击流行病的医疗产品计划的一部分。该草案还建议,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的决策机构,世界卫生大会应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药品专利池、联合援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流行病防护创新联盟、全球抗击艾滋病基金会以及疫苗联盟等密切合作,共同抗疫。知识生态国际组织的蒂鲁巴拉苏布拉马尼亚姆(ThiruBalasubramaniam)指出,通过执行这一决议,欧盟提供了建立自愿专利池的授权,这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已停止向世卫组织提供资金。

最近,由斯坦福大学、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发起,耶鲁大学、康奈尔大学等12所大学签署了“新冠病毒技术访问框架(COVID-19 TechnologyAccess Framework)”以鼓励研究机构实施专利技术转让策略,帮助对抗新冠病毒。该框架主要提供了可快速执行的非排他性免费许可,旨在制造和分发在大流行期间及其后期预防、诊断和治疗新冠病毒感染的产品。为了获取这些许可证授予的权利,框架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广泛分发使用许可技术开发的产品。

二、强制许可实施与新政

按照《TRIPs协议》第31条的规定,当一国发生公共卫生危机时,国家机关有权获得专利持有人的同意且第三人付出专利使用费后,准许第三人使用该药物。而2001年11月在卡塔尔首都多哈达成的《TRIPs协议与公共卫生多哈宣言》,提出发展中国家有必要为促进公共卫生最大限度地利用《TRIPs协议》的灵活性,其中包括缔约方有权(1)实施强制实施许可,决定实施强制许可的理由;(2)认定何种情况下构成国家处于因传染病引发的威胁公共卫生的紧急状态。

毫无疑问,与艾滋病、结核病、疟疾和其他流行病导致的全球风险一样,由新冠病毒引发的全球公共卫生的危机,应该代表国家紧急状态。因此,在过去的一个多月中,一些国家已开始采取非常规措施放松管理使用强制许可的条件,纷纷实施或更新专利强制许可规则。

(一)欧洲

1.以色列

3月18日,以色列卫生部部长和总检察长发布了许可证,允许从印度进口仿制版本的AbbVie(艾伯维公司)的Kaletra(克力芝)用于治疗冠状病毒患者。Kaletra是两种抗病毒药物洛匹那韦和利托那韦的复合制剂,通常用于治疗艾滋病,但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早期被列入诊疗方案用来治疗新冠肺炎。

以上强制许可证是根据《以色列专利法》第104条(为了国家安全或维护基本用品和服务的需要,准许政府部门或本国企业或机构利用一项发明,不论其是否授予专利或尚未申请专利)颁发的,该许可不需要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专利权人也无权进行司法审查。

此举意义重大,因为这是该规定自1967年实施以来,以色列根据第104条颁发的第一份强制许可。

在以色列对Kaletra实施强制许可之后,AbbVie宣布将不执行其对药品的权利。据“药品专利池(MPP)”介绍,这意味着艾伯维将不再在世界任何地方对任何与克力芝相关制剂实施专利权。数据库MedsPaL显示,Kaletra在某些地区的专利权保护本来截止于2026年。

2.德国

根据德国现行《专利法》第13条第(1)款,联邦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可以向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发布专利发明使用令。由于仅在1949年(即《专利法》颁布之前)发布过一项类似的命令。故在过去70年间,该条款形同虚设。

然而,德国于2020年3月27日颁布实施《国家防治流行病保护居民法》(Gesetz zum Schutz der Bevoelkerung Bei einer epidemischen Lage vonnationaler Tragweite),修订了现行《人类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法(Gesetz zur Verhütung und Bekmpfung von Infektionskrankheiten beim Menschen,IfSG)》24第5条,授权联邦卫生部及其下属机构根据《专利法》第13条发布专利许可令,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设备等公益性特定产品以及个人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这样,强制许可权限从联邦政府下移到联邦卫生部及其下属机构。这项立法改革除对《专利法》规定的权限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外,还大大降低了使用行政命令的门槛,彰显出德国立法者把行政命令视为防治新冠病毒国家行动的一种有效工具。

应当指出,专利权人使用此前授予的许可证不受该行政令的影响。同样,根据《专利法》第13条第(3)款,被强制许可使用的专利权人有权获得适当的补偿(因补偿数额的争端由普通法院受理),该补偿应直接从政府获得,而不是从根据该行政令授权生产该专利发明的任何第三方获得。此外,专利权人无权要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针对政府的专利征用行政行为,相关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13条第(2)款,就该行政令以及所给予的补偿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申诉。但行政令在提出申诉之前不会中止,因为这与该命令的目的不符。

与上述行政令相反,德国联邦专利法院依据《专利法》第24条可向私人实体(包括国有私人实体)授予强制许可。不过,该强制许可或许是获得关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一把“双刃剑”,因为根据《专利法》第85条规定,依据《专利法》第24条有可能获得的只是初步强制许可。

如果联邦议院宣布德国新冠病毒疫情终结,《流行病防治法》即于2021年3月自行失效,根据该法发布的任何与专利相关的行政命令都将自动撤销。

3.英国

英国法律规定了专利权人的发明可由第三方(无论是政府本身还是私人实体)使用而不侵犯专利权的两种方式:第一,“官方使用(Crown Use)”;第二,强制许可制度。

依据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55条规定,任何政府部门和政府部门书面授权的任何人,基于官方使用或服务目的,可不经专利权人或专有许可人许可或同意,制造、使用、进口或保管、或销售或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均不视为侵权。但政府须向该专利权人支付赔偿。该条款还规定了特定医药品的限定性销售权。尽管这些规定不太适用于医疗器械和设备,如呼吸机或个人防护设备,但这种限定性销售权可能适用于开发或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药品。

英国Diplock大法官于1965年在“辉瑞公司诉卫生部长(Pfizer Corp v Minister ofHealth [1965] RPC 261)”一案中探讨了“官方服务”的含义,认为它是一项为履行法律或特权赋予联合王国政府的职责或行使权力所从事的服务官方的行为。在本案中,政府或官方服务包括向国民保健医院提供治疗门诊和住院患者的专利药物。

官方使用对授权使用的第三方提供了专利侵权的潜在辩护。今年1月,一家法院在“IPCOM诉Vodafone[2020] EWHC 132(Pat)”一案中裁定,支持Vodafone就某些移动电话标准专利行使官方使用辩护,特许其为参与紧急情况处理的组织提供手机网络的访问。因此,向国民保健医院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应属于官方服务定义的范畴。

《专利法》第55条还要求官方使用必须有政府部门授权的书面证据。另外,《专利法》第57A条还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因官方使用获得利润损失赔偿。

由于已经存在官用使用来应对紧急情况的先例,故在英国政府应对目前爆发的新冠病毒疫情危机时,适用第55条应无障碍。

英国《专利法》还规定某些情况下可以授予专利强制许可证,只是其比官方使用例外更为严苛,首先,申请人必须事先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条件向专利权人申请许可但遭拒绝;其次,专利必须在申请强制许可之前三年获得授权;最后,专利权人没有在合理可行的最大范围内在英国提供专利发明而不符合公共利益。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在英国依专利法对防治新冠肺炎的药物与诊断设备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受到很大的限制。

4.比利时

相反,比利时在强制许可授予上没有类似英国的远见,比利时专利法并未规定类似英国《专利法》中基于官方使用提供的专利侵权辩护,比利时《专利法》却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因此,当认为有利于公众健康时,政府可就专利发明的实施和使用授予强制许可。

比利时《经济法典(BCEL)》第11条第38款(涵盖所有专利相关立法)做出基于公共卫生实施强制许可的规定。政府可以三个目的为由开发和使用专利发明:一是用于诊断的药物、医疗设备、产品或诊断设备、衍生或可组合的治疗产品;二是制造如一所指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所必需的工艺或产品;三是一种在人体或动物体外使用的诊断方法。申请人欲获得这种强制许可,应确定其具有在比利时有效、连续地制造和/或应用专利发明所必需的手段,或获得这些手段的真诚意图。

强制性许可证申请应提交给比利时经济部部长,并抄送生物伦理咨询委员会,后者在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后,将发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政府将根据该建议,决定是否颁发强制许可证,如果决定颁发,它将另行决定许可证的所有细节,包括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许可费。当发生公共卫生危机时,可以加快强制许可程序,例如,政府此时无须等待生物伦理学咨询委员会的建议而自行做出决定。

5.荷兰

荷兰《专利法》规定了在特定情境下可以获得强制许可,公共卫生受到威胁即为特定情境之一。强制许可限制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并授权第三方生产专利药品或使用专利工艺。

与比利时相比,荷兰扩大了申请强制许可的范围。依据荷兰《专利法》,申请人可以出于:公共利益、专利权人没有充分使用、从属专利或从属植物育种人的植物品种权、国防、《欧洲原子能条约》等多种理由可以申请授予强制许可。

荷兰《专利法》第57条规定:“部长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可以授予专利许可,其内容应由他准确地描述给他指定的人”。到目前为止,荷兰从未颁发过强制性许可证。但是,荷兰政府目前已经讨论了签发强制性许可的可能性,将它作为补救因价格过高导致医药品无力购买的潜在措施。荷兰政府表示,除判断强制许可是否构成将产品自由投放市场的有效手段外,还要兼顾可能阻碍市场准入的数据和市场独占性等其他因素。排除这些障碍之后,经济部长作为授予强制许可的一方必须决定公共利益是否有理由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有关专利药品的治疗价值以及药品数量供应不足则带来的负面影响。

6.法国

法国采取了更全面的措施,于3月23日颁布了一项新法律(第2020-290号),在法国《公共卫生法典》新设第L.3131-15条,授权总理在宣布健康紧急状态时可以下令征用防治疫情蔓延所需的所有物品和服务,以及从事这些服务或使用这些物品所需的任何人,并采取一切措施向患者提供的合适治疗药物。此类措施必须“严格地与所面临的健康风险成正比,时间和地点适合”,并且“在不再需要时应立即终止”。据认为,这么做已远远超出了其他国家采取的强制许可措施。实际上允许法国总理扣押药品,或者在他认为必要时,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指导在法国本土投放仿制药。

关于强制许可,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基于公共卫生利益(《知识产权法典》第L. 613-16条)(应公共卫生部要求,特别是当公众可获得的专利产品数量不足或昂贵时)、或者国家经济利益(《知识产权法典》第L. 613-18和第R. 613-26条))(当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或者实施不足时)、抑或国防利益(《知识产权法典》第L.613-19条)(应国防部要求,但未提供具体理由),工业产权局局长可以经依职权向第三方授予非独占强制许可。有关许可条款的决定由工业产权局局长公布,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未达成许可使用费协议的,由巴黎初审法院裁决。据称,法国政府至今并未援引上述条款实施强制许可。

(二)北美洲

1.加拿大

3月25日,加拿大国会颁布了针对《新冠肺炎紧急响应法(COVID-19 Emergency Response Act)》某些措施的《C-13号法案(Bill C-13)》,作为加拿大政府防治新冠病毒的一部分,该法案修订了许多法规,包括专利法和食品与药品法。专利法修正案有效地引入了在新冠病毒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下的强制许可。

《C-13号法案》第12部分修改了加拿大现行专利法(即增设第19条4),规定应卫生部长申请,“专利专员应授权加拿大政府和申请中指定的任何人在必要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发明,以应对申请中描述的公共卫生紧急情况”

与加拿大现行《专利法》第19条强制许可条款不同,新法允许政府签发许可证,而无需先与专利权人协商或建立自己的产品供应能力。专利权人必须得到补偿,但法律仅规定他们应“考虑到许可的经济价值”获得“专利专员在这种情况下认为适当的报酬”。

根据《C-13号法案》颁发的许可证不得转让,如果国家紧急状态终止,该许可证将被取消。该规定将在2020年9月底失效,此后将无法授予专利强制许可。

现行加拿大《专利法》第19条(强制许可条款)始于1993年。该条规定,经加拿大政府或某省政府的申请,专利局局长可以授权政府使用专利发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根据第19条确认了政府使用专利发明的权利。自1869年以来,加拿大政府根据《专利法》以各种形式使用过专利发明,但据称总共不到十二起。加政府此前行使这种权利主要是处在战争或国防背景下。

2.美国

美国《专利法》没有制订上述欧洲国家和加拿大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1952年美国修订《专利法》时,国会有议案要将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纳入专利法,但最终仍被删去。不过,联邦政府仍然可以选择以下两部法律使用专利发明:

(1)政府使用权(《美国法典》第28条第1498(a)款)

美国联邦法典《司法和司法程序法》第4部分(“司法管辖”)第28章(“联邦索赔法院”)中设有关于“专利与版权案件”索赔的第1498(a)条(“28 U.S. Code§1498.Patent and copyright cases”)之规定并不能为政府使用创建强制许可,相反,第1498(a)条授予政府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或使用任何发明的权利,为政府提供了侵权豁免权。即只要得到政府的授权或者同意,承包商、分包商或代表政府并经政府授权或同意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可以不经专利人许可而使用专利发明,且不承担侵权责任。政府同时放弃主权豁免的地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旨在通过消除政府协议的相对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担忧,保证政府能顺畅获取行政所需的相应物资。如果政府依据第1498(a)条行使专利权利,专利权人可向美国联邦索赔法院提起合理赔偿诉讼。

第1498(a)条过去曾多次被联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使用。整个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防部军事供应局依据第1498(a)条采购了大约50种不同药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防部利用第1498(a)条以远低于美国品牌抗生素的价格从意大利一家仿制药供应商处购得抗生素。在2001年发生炭疽热流行期间,时任健康与公共服务部部长汤米汤普森(Tommy Thompson)威胁要打破抗炭疽药环丙沙星的生产商拜耳(Bayer)的垄断地位,通过签发强制许可来制造该药的仿制药,结果拜耳降低了其药品价格。

(2)政府介入权(March-in Rights)(《BayhDole法》)

1980年颁布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法案(亦称《Bayh-Dole法》)》,被《经济学人技术季刊》(The Economist Technology Quarterly)誉为“可能是过往半个世纪以来美国颁布的最具启发性的法律”,它为联邦政府首创了所谓的“介入权(march-in rights)”,允许政府在专利权人、受让人或独家许可证持有人不能“合理满足”“健康或安全需要”时,要求由联邦资助获得专利的所有人或独家许可证持有人向第三方授予许可证。这些权利仅限于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发明,由此产生的许可证授予必须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

美国新近颁布的《新冠病毒防范和应对补充拨款法(Coronavirus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Supplemental AppropriationsAct)》授权联邦基金预防、准备和应对新冠病毒肺炎。已拨款30多亿美元,用于制定必要的对策,研发疫苗,采购疫苗、治疗和诊断设备以及其他医疗用品。根据《Bayh-Dole法》的规定,介入权可适用于利用这些资金开发的疫苗和其他产品。

尽管《Bayh-Dole法》的介入权创建近40年,但迄今美国政府所属机构从未行使过。此前有人曾向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提交过若干申请,但均被NIH拒绝。但是,政府过去曾多次威胁要行使介入权。例如,2001年,美国健康与公共服务部威胁要使用该权利获得干细胞系专利的开放许可。

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吉利德科学(Gilead Sciences)公司用于治疗新冠病毒肺炎的备选药,由阿拉巴马大学伯明翰分校从NIH获得近3800万美元的资金开发。最近该公司从联邦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获得孤儿药资格,这使该公司在销售、税收抵免和快速批准方面拥有七年的垄断期。这一加强急需药品垄断地位的举止受到公众的强烈批评,指出吉利德曾从联邦政府获得了“数千万”美元的研发费用。2020年3月25日,50多个民间社会团体致信吉利德首席执行官Daniel O'Day,要求他改变立场。该信称:“这是对旨在鼓励罕见病治疗方法研发计划的不合理滥用。”后来吉利德宣布放弃孤儿药资格。

2020年4月17日NIH宣布,联邦研究人员与16家制药公司展开名为“加速新冠病毒肺炎治疗干预和疫苗(Accelerating COVID-19 Therapeutic Interventions and Vaccines, ACTIV)”项目的合作研究,旨在“制订一个协作框架,优先考虑疫苗和药物候选、简化临床试验、协调监管程序和/或利用所有合作伙伴之间的资产,快速应对新冠肺炎和未来的流行病。”根据《Bayh-Dole法》,如果政府认定这些公司在合理应对这一流行病方面做得不够,政府可以迫使其中任何一家公司向第三方授权,将其资助的发明推向市场。

美国政府为加快防治新冠病毒肺炎的医学开发,在最近制订的立法中涉及知识产权。例如,美国总统特朗普于今年3月27日签署《新冠病毒援助、救济与经济安全法(Coronavirus Aid, Relief, and Economic Security Act,简称“CARES法”)》第4017条包括旨在提供政府拨款通过《国防生产法(Defense Production Act)》为PPE(个人防护用品)采购提供便利的PPE分销计划。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根据《CARES法》提供的临时授权,已采取多项措施来帮助减缓受新冠病毒传播影响到的专利申请人和商标注册人。在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可以在有效期内调整或修改专利法或相关法规确定的任何法定截止日期。USPTO遂于4月28日宣布将提交专利和商标申请或注册文件以及缴费的截止日期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6月1日。这是该局对2020年3月31日宣布的先前延期的再次补充。

《CARES法》颁布后不久,美国参议院参议员萨斯(Sasse)最近提出了一项立法草案,建议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中止与新冠肺炎相关专利的专利权,同时将专利保护期再延长10年。后一提议受到不少美国学者广泛批评,因为在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延长特定药品和诊断治疗设备专利的保护期,会进一步扩充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空间,严重阻碍广大患者对这类物品的可及性,从而损害公众健康。

最后,联邦政府还动用新冠病毒爆发之前制订的《公众准备和紧急状态准备法(the Public Readiness &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ct)简称》“PREP法”)》,为某些符合国家应对新冠肺炎紧急需求的企业提供豁免。联邦卫生与公共服务部部长于2020年3月发表“激活《PREP法》声明”,对因“制造、测试、开发、分销、管理或使用阻止或减少新冠病毒扩散的合格产品”而基于联邦和州法律导致的所有损失索赔,均免于起诉并免责。虽然《PREP法》法以及以上声明并未具体提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豁免,但知识产权侵权通常被视为侵权行为之一,属于美国联邦法律或某些州法的调整范畴。豁免权的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0月1日,如果“为国家储备而购买”任何特定产品,则豁免时间更长。

(三)南美洲

1.哥斯达黎加

如前所述,为了防治新冠肺炎,哥斯达黎加政府巳向世界卫生组织提议建立一个有关专利、测试数据、技术秘密、诊断测试装置制造蓝图、药品和疫苗的全球技术池,以便以合理的和可负担的条件向所有国家免费提供获取或许可。

2.智利

2020年3月17日,智利下议院立法会议通过决议,授权卫生部长基于公共卫生理由,依据智利《工业产权法》第51条第2款的规定,对所有与防治新冠肺炎有关的疫苗、药物、诊断、设备、用品以及有助于新冠状病毒感染者监测、预防、检测、诊断和治疗等其他技术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颁发非自愿许可。决议还要求智利卫生部建议WHO收集与预防、检测和治疗新冠肺炎的产品直接相关的研发费用信息,包括公共和私人投资。

3.厄瓜多尔

厄瓜多尔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了一项决议,要求卫生部长对用于应对公共卫生危机至关重要的专利产品颁发强制性许可。

教育、文化与科技委员会还要求卫生部长根据《刑法》第501条,授权第三方访问和使用专利权人的包括临床测试数据在内的数据。(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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