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稷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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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如下:

稷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公告

稷政征土告字﹝2020﹞第10号

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和运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稷山县人民政府征收稷峰镇东街村、原家庄村两村集体土地7.64亩。

现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收稷峰镇东街村集体土地5.44亩(全部为农用地),征收原家庄村集体土地2.2亩(全部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0.3万元/亩进行补偿,共计78.692万元。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稷峰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农经中心负责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稷峰镇人民政府、东街村村民委员会、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四、以上各项费用补偿均以人民币计算。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稷峰镇东街村、原家庄村集体土地的公告

稷政土征告字﹝2020﹞第9号

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晋国土资函﹝2004﹞24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征土字﹝2004﹞22号批准,稷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稷峰镇东街村、原家庄村两村部分集体土地为国有。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稷峰镇东街村集体土地5.44亩(全部为农用地),征收原家庄村集体土地2.2亩(全部为农用地)。土地坐落于稷王小学对面,拟征土地将作为商住用地。

二、稷峰镇东街村、原家庄村两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10.3万元/亩进行补偿,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

三、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在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权利证书到县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过期责任自负。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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