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房屋。毋庸置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包括扩宽公路、修建高铁、高速公路,修建水利工程,保障性安居住房等,都会用到土地。所以实践过程中,有部分老百姓的土地也会因此被纳入在征收范围内。

对于土地被征收,有部分老百姓却是十分乐意的,且也一直期盼着自己家能遇上征地拆迁。但是也有一部分老百姓并不希望自己遇上拆迁,所以在遇上拆迁时,也会出现各种不乐意,不愿意搬迁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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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凯诺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且征收目的是因公共利益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征收活动,一般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不是老百姓想能拒绝就能拒绝的,若被征收人在补偿合理、公平的情况下,就是不乐意搬迁,不愿意交出土地,那么征收方可能就会将补偿提存,然后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若被征收人不对该文件提起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则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虽然实施土地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且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在整个征收过程中都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切身不利,比如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等。其中,土地补偿安置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则是按照地方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需要结合土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需要每三年修改一次,或者是重新公布一次。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则需要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等实际情况来确定。

而对于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那也就是说,如果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的住宅,那么必须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情况下,提供货币补偿、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地农民可以就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这三种补偿方式,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随意选择,如果被征地农民想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此后再购买房屋居住,那就选择货币补偿,如果觉得安置房相对来说没有那么麻烦,那么便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安置房,倘若自己不想上楼,觉得以后无法适应城里的生活和环境,还想保持农村的这种生活方式,那么,被征地农民便可以选择让征收方提供合适的宅基地建房,继续在农民生活,继续耕种生产粮食。

但不管被征收人是选择产权置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又或者是宅基地迁建,都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否则,被征收人则是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仅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或者是仅以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那么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选择权,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尽快的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遇到征收方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强制清除了地上附着物、青苗,或者是补偿标准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等,那么被征收人要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争取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