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委会〔2019〕50号公布的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

《信息技术协定》(简称ITA)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于1996年12月达成的协定,1997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它的主要目标是将全世界80%以上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关税逐步降为零。我国于2003年正式加入《信息技术协定》。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判断自家企业的产品是否列入该减税清单内?没错,根据商品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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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单内部分商品编号和信息技术产品名称一一对应的产品,我们可以根据商品编码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ITA协定税率。

对于清单内商品编码和信息技术产品名称一对多的情况,又该如何判定?

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实施之前,企业可以向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审核企业提供的申报表、产品资料后,可以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企业在申报报关单时向申报地海关申报,即可享受ITA税率。

自2016年9月15日起,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无需再提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不再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因此,对于适用ITA税率的商品海关是如何进行判别和监管的呢?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中,明确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申报。

例如:商品编码32151900,根据上表中“信息技术产品名称”的描述,仅用于装入税目8443.31,8443.32或8443.39所列设备的工程形态的固体油墨才适用ITA协定税率,因此企业应如实提供符合该用途描述的产品资料,并且在申报要素“用途”一栏准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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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在署税函〔2002〕537号中,海关就是否用于生产ITA产品开始着手拆分第9、10位海关附加编码以区别不同的执行税率,笔者随便选取ITA协定税率清单内的税号查看,发现除个别最惠国税率为0的商品编码未拆分外,其他享有ITA税率的商品编码均按照其用途进行拆分,例如3215190010可以享受ITA协定税率,而3215190090为不能享受ITA协定税率的其他印刷油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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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商品编码和申报要素“用途”栏不一致,企业则会面临事后改单;如企业将本不应该享受ITA税率的商品申报为享受ITA税率的商品编码,则有可能因为申报违反海关规定、漏缴税款被海关处罚。因此,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和如实填报进口商品的具体用途,并且选择与之匹配的9、10位商品编码。

重要的话说三遍:申报要素是海关核查归类,价格等技术指标的重要因素,切不可马虎对待,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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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特普沃德国际物流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