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同钊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自2016年7月份起,河南民权县人张同钊接替杨庆伟(已判刑)成为沧州市运河区康民保健食品经销处(一店)负责人,2017年上半年又注册成立运河区康道日用品(二店)、运河区惠道日用品(三店),张同钊以上述三门店作为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并担任老妈乐沧州地区经理,兼任一店店长。

张同钊管理的以上三店在未取得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況下,先后以“老妈乐购物商城”、“仁爱商城”系统为平台,组织员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视频、讲课,吸引人们加入老妈乐会员,并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就能成为会员,缴纳不同金额就能成为不同级別的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级别越高,返利越多,用该模式公开宣称招募会员以吸收资金。

2018年12月15日,张同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运河区公安局刑拘。2019年1月19日被批准逮捕。

案发后,经审计,被告人张同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8747418元,涉及受害人199人,其中返还受害人资金9579518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167900元。张同钊被抓获后,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运河区检察院指控张同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同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挑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运河区法院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決,判决张同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张同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尚未返还的91679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199名被害人。

经过司法机构调查,张同钊负责和注册成立的运河区康民保健食品经销处、运河区康道日用品、运河区惠道目用品,登记机关发放营业执照所规定类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属个人经营,辩护人所辫称本案吸收公众存款及宣传活动均以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进行,所吸收资金全部交给了上级公司,应当属于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张同钊提起上诉,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河北日报